鼎诚福满年年养老年金保险产品说明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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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诚福满年年养老年金保险

产品说明书

在本说明书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鼎诚人寿保险有限责任公司。

保险责任及保险费交付等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第1页共8页

产品基本特征

一、保险责任

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责任和可选责任。基本责任包括“养老年金”和“身故保险金”,可选

责任包括“投保人意外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您可以只投保基本责任,也可以在投

保基本责任的同时投保可选责任。

在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养老年金

若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是年领,被保险人到达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下列

两项金额中的较小值给付养老年金:

(1)基本保险金额×已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2)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约定的交费期间,趸交的交费期间为1年。

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及之后的保单周年日。

若您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是月领,被保险人到达养老年金领取日零时仍生存,我们按照下列

两项金额中的较小值的8.5%给付养老年金:

(1)基本保险金额×已经经过的完整保单年度数;

(2)基本保险金额×投保时约定的交费期间,趸交的交费期间为1年。

养老年金领取日为养老年金首次领取日及之后的保单周月日。

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中的较大值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1)合同生效之日起已支付的保险费(不计利息);

(2)被保险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其中,已支付的保险费按身故当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交费方式计算。

可选责任

投保人意外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豁免保险费

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的,可以选择可选责任。

可选责任接受的投保人的年龄范围为18周岁(含)至57周岁(含)。不同的交费期间所对应的

投保人年龄范围会有所不同,具体规则您在投保前可咨询我们。

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该事故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身

体高度残疾,且投保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时未满60周岁,我们免予收取前述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日之后的剩余的各期保险费,但不包含所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在豁免保险费期间,我们不接受合同保险责任、基本保险金额以及交费方式的变更。

保险责任及保险费交付等详细内容以保险合同为准第2页共8页

若您投保可选责任,投保人在交费期间内变更的,自变更之日起,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变更后的

投保人因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已获得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

二、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

人外)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情形(2)-(3)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发生合同所指的意外身故或意外身体高度残疾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

险费的责任:

(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投保人故意自伤、或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5)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药物过敏或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

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1)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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