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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库火灾事故保险追偿实务
刘经涛刘志锐
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
在商业实践中,许多大型企业选择将其全部房产、机器设备、
在建工程及存货等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一切险,这种综合、立
体的投保模式不仅为其财产安全和经营风险提供了重要保障,也有
利于企业在保险公司处争取到优惠的保费条款。火灾属于财产一切
险中保险事故范畴,如果企业的货物在仓储过程中发生火灾,可以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理赔后可依法向事故责任方追偿。本文
将结合实务经验对此种常见的保险追偿案件进行法律分析。
在企业财产险火灾事故中,一般包含四方主体:
1、保险公司:为企业承保财产一切险的保险人。
2、企业:财产一切险项下的被保险人,货物的所有权人或合法
占有人,仓储合同项下的存货人。
3、物流公司:与企业订立仓储合同,系仓储合同约定的保管
人,往往属于货代公司,自身并无仓库。
4、仓储公司:基于与物流公司的协议,实际保管企业货物的
人。
此类案件所涉及的常见交易结构:
企业与物流公司签订物流仓储合同,并将货物交物流公司保
管。物流公司将被保险人的货物实际存放在其租赁的仓储公司的仓
库之中。货物在仓库中遇火灾导致受损,企业基于财产一切险条款
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付后获得代为求偿权,再向物流公司
和仓储公司进行追偿。
此类案件的常见法律问题:
1、保险追偿的基础法律关系。根据保险法第60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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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
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故保险人的追偿权可视
为债权的法定转让,其追偿得以被保险人同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为据。针对本文所涉交易而言,对于货物所遭受火灾损害,保险人
可依据被保险人同物流公司之间的仓储物流合同向物流承运人主张
违约损害赔偿救济;或基于侵权法直接向负有保管货物安全的仓库
经营者主张侵权救济。抑或保险人可就保险事故所致损失向物流公
司和仓储公司一并索赔,要求物流公司和仓储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
任。关于这一问题,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就保险事故所致损
失,被保险人基于不同法律关系对多个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但
给付目的一致的,属于不真正连带之债。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各债务
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有同一给付目的的数个债务,因一个债务人的履
行而使全体债务均归于消灭。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
后,即取代被保险人,有权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对数个第三者分
别提起保险代位求偿权诉讼,也可以提起共同诉讼。无疑,不真正
连带责任救济模式对保险人债权的实现更有保障。
2、保管人对于仓储货物的保管不善问题。《合同法》第三百九
十四条规定“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
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
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根据此条规定,保管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
“保管不善”,即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情形。如果保管
人能够证明仓储货物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或货物自身的原因导
致,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3、对于保管人存在过错的举证责任。虽法律未明确规定此类案
件适用过错推定原则,但我们认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在双方当事
人之间公平分配举证责任。无论如何,仓储货物是在保管人的仓库
中遭遇火灾的,此时货物是在保管人的控制之下而非货主的控制之
下。对于火灾的原因,保管人相比于货主更有能力加以证明(例
如,一个管理良好的现代化仓库,应在各个角落安装24小时监控装
置)。即使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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