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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反不正当竞

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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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

2004年7月3日

联邦议院通过了下列法律: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

本法旨在保护竞争者、消费者以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免遭不正当竞争之害。本

法同时保护公众对不受扭曲的竞争[所享有]的利益。

第二条定义[]

(1)在本法意义上,

1.“竞争行为”,是指一个人的任何一种旨在以有利于自己或他人企业的方

式促进商品或服务包括不动产、权利或义务之购销或提供的行为;

2.“市场参与人”,是指除了竞争者和消费者以外所有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

供者或需求者从事活动的人;

3.“竞争者”,是指任何一个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或需求者与另一个或

若干个经营者处于具体的竞争关系之中的经营者;

4.“消息”,是指任何一种在数量有限的参与人之间通过公开的电子通讯设

备予以交换或传递的信息;不包括那些作为广播电视服务台站的一部分通过电

本法旨在转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7年10月6日《关于修订欧共体第84/450号关于为规范比较广告之

目的而规制引人误解的广告的指令》的第97/55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90,第18页),以及转

换欧洲议会和理事会2002年7月12日《关于在电子交易中与个人相关的数据的处理以及私人私人领域保

护的2002/58号指令》(载《欧共体公报》L号201,第37页)的第13条规定。

对于欧洲议会和理事会1998年6月22日《关于规范和技术规程领域以及信息社会服务性规定的信息程序

的98/34号指令》(经1998年7月20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98/48号指令修订,载《欧共体公报》L号

217,第18页)中规定的义务,已经予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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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通讯网络向公众传递的信息,但以这些信息不能够与获得这些信息的可识别

的参与人或使用者发生联系为限。

(2)对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概念,准用《德国民法典》第13条和第14条

的规定。

第三条禁止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足以损害竞争者、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而对竞争

造成并非轻微的破坏的,则是非法的。

第四条不正当竞争例举[]

第三条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如:

1.从事那些足以通过施加压力、以蔑视人类的方式或通过其他不适当的不

实影响,侵害消费者或其他市场参与人的决定自由的竞争行为;

2.从事那些足以利用消费者(特别是未成年人或青少年)缺乏交易经验、

轻信、害怕或窘境的竞争行为;

3.掩饰竞争行为的广告性质;

4.在举办诸如打折、附赠或赠品的促销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享受优

惠的条件;

5.在举办具有广告性质的有奖销售活动时,不明确无误地给出参与条件;

6.将消费者购买商品或使用服务设定为参与有奖销售的条件,但有奖销售

依其性质即与商品或服务发生联系的除外;

7.贬低或诋毁其他竞争者的标志、商品、服务、活动或个人关系或商业关

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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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对于其他竞争者的商品、服务或企业或其经营者或企业领导层的成员,

声称或散布足以损害企业的经营或企业的信用的事实,但以这些事实无法证明

是真实的为限;如有关事实涉及秘密的通知,而且通知人或受领人对通知具有

正当的利益,则只有在违反事实真相声称或散布这些事实的情况下,才构成不

正当竞争;

9.行为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系其他竞争者商品或服务的仿冒品,条件是:

a)导致对购买人就商品或服务的企业来源进行欺诈,而这种欺诈是可以避

免的,或

b)不适当地利用或损害被仿冒商品或服务的声誉,或

c)以不诚实的方式获取了仿冒所需的知识或资料;

10.有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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