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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侵占罪
本罪没有侵害他人的占有权,而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
,因为行为人已经事先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结构:
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主
主人所有
主人自愿转移占有给行为人(委
行为人自己所有(如:拒不退还等)
行为人自己所有
(如:拒不退还等)
主人非自愿脱离了占有,行为人占有(遗忘物、埋藏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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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要件
·1.行为对象: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
如何理解“他人所有、自己占有”?对一件物品,所有权和占有权可以相分离。所有权人对物品虽有所有权,但由于某些原因,占有权可能又归其他人拥有。这种分离的主要情形有:
(1)基于委托关系代为保管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主人(被害人)所有,保管人(行为人)占有。
(2)基于借用关系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
(3)基于担保关系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
(4)因发现遗忘物、埋藏物而形成的所有与占有相分离,主人仍对财物有所有权,但是行为人捡到后就属于行为人在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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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将上述情形分成两大类:一是委托物,二是遗忘物、埋藏物
o
(1)行为人对委托物的占有,是所有权人主动赋予的。所有权人自愿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例如,代为保管,暂时出借,用于担保等。因此,对本罪条文中的“代为保管的财物”应作扩大理解,是指委托物,包括代为保管物、出借物、担保物等。
问题:不法原因委托给付的财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对象?
●例1:甲欲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将财物委托给乙,让乙转交给国家工作人员,乙将财物据为己有,是否构成侵占罪?
肯定说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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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犯罪构成。
②无论甲对财物是否具有返还请求权,财物都不是乙的财物,因此该财物属于“他人财物”。
③虽然民法不保护非法的委托关系,但刑法的目的不是确认财产的所有权,而是打击侵犯财产的犯罪行为,如果不处罚侵占代为保管的非法财物的行为,将可能使大量侵占赃款、赃物的行为无罪化,这并不适合
否定说的理由:
·①对于贿赂款,甲没有返还请求权,该财物已经不属于甲,因此,乙没有侵占“他人财物”。
②该财产在乙的实际控制下,不能认为其已经属于国家财产,故该财产不属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据此,不能认为乙未侵占甲的财产但侵占了国家财产。
③如认定为侵占罪,会得出民法上甲没有返还请求权,但刑法上认为其有返还请求权的结论,刑法民法对相同问题得出不同的结论,法秩序的统一性受到破坏
提示:否定说是主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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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2:甲将其盗窃的财物委托给乙,告知是偷来的,让乙窝藏(或代为销售),乙却将财物据为己有,是否构成侵占罪
?●
●
肯定说:乙的行为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财物是他人所有的、自己占有的财物、属于侵占罪的行为对象。据为己有是侵占罪的行为方式
否定说:对乙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理由:①甲是盗窃犯,不是财物的所有人。②非法委托不应受法律保护。③财物属于原主人的脱离占有物。乙对原主人构成侵占罪,但乙只有一个行为,想象竞合择一重,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论处
提示:否定说是主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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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行为人对遗忘物、埋藏物的占有,不是所有权人主
动赋予的,而是行为人自己发现后而形成的。
·所有权人并非基于自愿而对财物脱离了占有,例如,
遗忘等。行为人发现并占有遗忘物、埋藏物,这个行为本身不是犯罪,只有不归还并据为已有时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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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遗忘物
●第一、概念:是指非基于所有权人自愿而脱离占有的财物。例如,阳台飘落的衣物,离开饭馆遗忘在饭桌上的钱包,下课后忘在教室的书包。
第二、财物处于所有权人控制范围内,所有权人即使短暂遗忘,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有。
例如,出租车司机甲看到乘客乙下车时将手机忘在座位上,未作声,乙刚下车就想起手机忘在车上了,转身去找,只见甲驾车扬长而去。因为乙下车时手机仍在乙支配范围内,即使乙短暂遗忘,也仍视为乙在占有,甲构成盗窃罪,而非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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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埋藏物
·第一、概念:是指埋于地下或藏于他物之中的财物,有所有权人但所有权人没有现实占有。
●第二、埋藏物的所有权人应当是明确的,或者是他人,或者是某单位或国家。如果既不属于国家或单位,又不属于他人,即无主物,根据先占原则,就属于行为人所有,不得以侵占罪论处。
第三、所有权人有意埋于地下,具有占有意思,不属于埋藏物,也不属于遗忘物,仍视为所有权人在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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