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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编辑词条

目录

基本信息

立法目的

内容

经济解释

分析解读

作者介绍

展开

编辑本段基本信息

颁布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

颁布时间

1993年9月2日

生效时间

1993年12月1日

通过执行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执

编辑本段立法目的

一、保障社会主交易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活跃、最核心的因素;竞争机制是市场经济最

基本的运行机制。因此,通过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维护和促

进竞争,保障社会之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法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市场竞争行为进行了法律

规范,对一切公平竞争进行鼓励和保护,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

制止和惩罚。法律保障经营者在市场活动中公开、公平的进行竞争,

鼓励诚实的经营者通过自己的努力,取得市场优势,获得良好的经济

效益,使市场活动始终保持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使竞争始终成为

企业发展的动力,带动整个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

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有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但扰乱、破坏了

社会经济秩序,而且使其他经营者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受到了严重的

损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定和实施,在保护经营者合法权益的

同时,也起到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作用。

编辑本段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

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

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

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

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

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

的依照其规定。

第四条

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

会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支持,包庇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

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

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

商品;

(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

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六条

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

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七条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

营者的商品,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

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本地商品流向外

地市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

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

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

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

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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