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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与商号的权利冲突的划分与解决

作者:王勇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

【摘要】商标权与商号权间的冲突,是由于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使用了能够使消费者对彼

此产生了混淆的相同或相似文字,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错误而造成两者的

权利冲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行业竞争与区域竞争日益激烈。由于我国在

商标与商号的管理方式上的不协调,商标权与商号权冲突的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屡屡发生。同时

由于法律规制的不健全,很多企业存在着诸如“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将在深入分析

并对商标与商号冲突进行细致分类的基础上,调查研究二者冲突产生的原因并探寻解决二者冲

突的有效方式。

【关键词】商标权;商号权;权利冲突

一、商标权与商号权的界定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商标所享有的专有使用权。商标权由文字、颜色、形状、三

维标志等构成,也可以是上述元素的集合构成。商标权必须具有显著特征,目的是为了使生产

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时能够便于消费者进行识别。商标权具有国家授予性,是一种财

产权,其保护期相对于专利权和著作权具有相对永久性,只要商标权人在每次有效期届满前及

时申请续展,该注册商标就有可能永远被保护。

商号不同于商标,它是企业等主体在进行企业经营活动的时候用来区别于他人使他人能够

辨认自己的标志,前述的民商事主体不仅包括所有制企业,还包括公司以及其他形式的经营组

织,范围广泛。商号是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标志,商号权是民商事主体对自己商号所享有的专有

使用权。从广义上来说,商号也可以被看作为企业名称或者商业名称等,而狭义上的商号仅仅

只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

商号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某些共同特征,但是,其尽在其有效等级的范围内有排他的效力,

相对于商标权在授予国范围内的效力,是一种相对的绝对权。另外,商号与企业共存亡,无法

定的保护期限。

二、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的主要划分

所谓商标权与商号权间的冲突,是由于商号权人与商标权人使用了能够使消费者对彼此产

生了混淆的相同或相似文字,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产生错误而造成两者的权利

冲突。冲突主要包含三种类型:(1)在先使用的商号权人的商号被后来的商标权人登记为自

己的商标;(2)在先使用的商标权人的商标被后来的商号权人登记为自己的商号;(3)商标

与商号的颠倒混淆,把商标权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的商号,而把商号权人的商号登记为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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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此种冲突形式最让消费者难以分辨。商标与商号的冲突还包括一些文字虽不相同但相似

的情形。从实际调查的情况看,第1、2两种情形是发生纠纷的主要来源,本文将这两种情形

作为主要研究对象。第3种情形已经转化为商标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本文将不做论述。

按照行业因素和是否涉及到驰名商标将第一种情形可细分为三类:(1)相同行业将他人

在先使用的普通商标登记为商号使用。(2)不同行业将他人在先使用的普通商标登记为商号

使用。(3)被登记的商号涉及到在先的驰名商标,由于我国对于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因

此本文对于驰名商标的问题单独归为一类,且不区分行业因素。在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侵犯

最为常见。此类情形俗称“傍名牌”。在此类情形中的一个新现象是通过到境外注册企业名称而

后在境内仿冒他人的商标。比如,把商标权人的商标登记为自己的商号,而把商号权人的商号

登记为自己的商标进行注册,此种方式最为以假乱真,危害性也最大。

第二种情形按照行业和地区因素,是否为知名商号也可以分为三类:(1)在先使用的普

通商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属于同行业、同地区;(2)在先使用的普通商号与在后注册的商标

不属于同行业、同地区;(3)在先使用的商号为知名商号,在后注册的商标亦有“傍名牌”之

嫌疑。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对知名商号的保护仅限于省级以下的地方行政规章。对知名商号

的法律保护相对于对知名商号的法律保护要弱得多。三、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的原因分析

(一)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是市场经济趋利性的必然产物

商标、商号均是企业商誉的载体,与企业的发展状况息息相关。商标商号的识别功能能够

引导公众的消费选择,扩大经营者的市场知名度,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在激烈的市场竞争

中,具有驰名商标,知名商号的企业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一般具有较高的质量和稳定性,获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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