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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服务提供者常见法律风险及防范
“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和产品层出不
穷。在网络商业模式浮沉之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随时面临着风险抉
择,比如快播入刑、滴滴“顺风车”下架、“视觉中国”网站关闭、
“花生日记”遭遇7456万元天价罚单等等。2019年,《电子
商务法》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互联网行
业相关立法进程也加快推进,互联网的监管整体趋严,在鼓励创新发
展的同时,更加关注企业行为的合法合规。互联网行业蕴含着巨大商
机同时也潜藏着重大风险。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
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
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
进行了认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本文在此范围基础上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分
析梳理并提供相应对策,供相关从业者参考。”
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显示,2017年,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达
2.9万亿元,比上年增长16.8%,其中,云计算相关的运营服
务(包括在线软件运营服务、平台运营服务、基础设施运营服务等在
内的信息技术服务)收入超过8000亿元,比上年增长16.5%。
[1]随着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新的互联网商业模式和产品层出不
穷。在网络商业模式浮沉之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也随时面临着风险抉
择,比如快播入刑、滴滴“顺风车”下架、“视觉中国”网站关闭、
“花生日记”遭遇7456万元天价罚单等等。2019年,《电子
商务法》正式实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互联网
行业相关立法进程也加快推进,互联网的监管整体趋严,在鼓励创新
发展的同时,更加关注企业行为的合法合规。互联网行业蕴含着巨大
商机同时也潜藏着重大风险。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范围进行了认定。在《解释》对该主体范围界
定的基础上,本文拟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常见法律风险进行分析
梳理并提出相应对策。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范围
1.《解释》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认定范围
《解释》第一条规定:“提供下列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认定
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一)
网络接入、域名注册解析等信息网络接入、计算、存储、传输服务;
(二)信息发布、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引擎、即时通讯、网络支付、网络预约、网络
购物、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站建设、安全防护、广告推广、应用
商店等信息网络应用服务;(三)利用信息网络提供的电子政务、通
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
以上表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既包括经营者也包括政府、其
他社会组织等,行为性质既有经营性也有非经营性,行为内容涵盖了
网络基础服务、网络应用服务和网络公共服务三个方面,行为方式为
通过信息网络提供,行为对象包括经营者、个人、政府和其他社会组
织。
2.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
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
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
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
商务经营者。”
“电子商务经营者”须满足一主体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二是“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活动;三是“销售商品或
者提供服务”;四是“经营活动”。以上表明“电子商务经营者”主
体为经营者,行为性质是经营性,行为内容包括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行为方式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行为对象包括经营者、消费者、
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电子商务法将个人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
畴,大大扩展了监管部门的管理范围,同时电子商务法也赋予了电子
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义务与责任。电子商务平台内
经营者既是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服务对象也是其管理对象。
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电子商务经营者两者均为法律概念,总体上外
延存在交叉关系。从事经营性活动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也是电子商
务经营者,提供公共服务(非经营性)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认为是电
子商务经营者。
3.《电子商务法》调整的例外
《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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