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则拆迁安置房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例——北京东城区律师靳双权.pdfVIP

一则拆迁安置房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例——北京东城区律师靳双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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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拆迁安置房的分家析产纠纷案例——北京东城区

律师靳双权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

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

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

撤销。)

⼀、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2013年4⽉,杨才、杨程诉称:杨才和王春原系再婚夫妻关系,现已离婚。杨程系杨才之⼥,柴晓鹏系王春之

⼥。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作为拆迁⼈的朝阳区回迁房安置项⽬中,杨才、杨程、王春、柴晓鹏作为同⼀被拆迁户列⼊拆

迁范围。

房地产公司对被拆迁户进⾏了货币补偿并安置了两套两居室和⼀套⼀居室的购房指标,王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拆

迁协议和回迁楼购房协议书。该3套房屋中的⼀居室以王春名义购买,另外两套两居室以柴晓鹏名义购买。被拆迁的7

间房屋中有4间属于王春的婚前个⼈财产,⽽另外3间房屋属于杨才、王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建,包含了杨才、杨程

的产权份额。

上述房屋的拆迁款应含有杨才、杨程的份额,⽽且根据拆迁安置政策,该3套房屋的安置指标包含了对杨才、杨

程的安置,现该3套房屋全部被王春、柴晓鹏占有,故杨才、杨程起诉要求:1.确认北京市朝阳区3号房屋的财产权益

归杨才、杨程所有;2.王春给付杨才房屋区位补偿款114655.7元、重置价补偿款19029.85元、附属物补偿款11692元。

2、被告辩称

王春、柴晓鹏共同辩称:不同意杨才、杨程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才、杨程不是拆迁安置合同的当事⼈,其主体不

适格。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王春,该房屋是王春的婚前个⼈财产,双⽅都已经进⾏过财产公证。关于补偿款,王

春拥有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也有完整的处分权。

杨程的户⼝在河北,也不在被拆迁房屋,因此与拆迁⽆关。3套安置房屋的价款都是王春和柴晓鹏⽀付的,杨

才、杨程没有出资,⽽且安置房屋是经济适⽤房,是审核资格后才签订的,杨才、杨程之前⼀直没有提出过异议,是

在离婚后才提起的诉讼。杨才、杨程没有证据证明其享有安置份额,拆迁款已经全部⽤于购买安置房屋,且王春、柴

晓鹏还添了购房款。

⼆、法院查明

杨才与王春于1995年12⽉22⽇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再婚时⼆⼈各有⼀个未成年⼥⼉,即杨程和柴晓鹏。

杨才和王春于2012年9⽉20⽇经北京市朝阳区⼈民法院判决离婚。该案中,王春主张夫妻共同财产指3号房屋的家具

家电,杨才并未提出其和王春有3间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该判决认定杨才与王春的财产约定有效,对双⽅均有约束

⼒。

1990年12⽉31⽇,王春取得位于26号的宅基地使⽤权证,⽼宅基⾯积70平⽅⽶,房屋间数3间,⽤地⾯积103平

⽅⽶。

1999年8⽉15⽇,杨才和王春签订《婚前财产协定》,约定王春现有北正房三间、南厢房两间、南厨房⼀间,⼀“

台洗⾐机,住北京市朝阳区26号,杨才与王春结婚时对协定书上的财产没有任何⼲系”。

2004年2⽉12⽇,王春(甲⽅)和杨才(⼄⽅)签订《约定协议书》,约定“1.甲⽅婚前所有房屋座落在北京市朝阳区

⼆⼗六号,院内北房三间、东厢房⼀间共四间房属于甲⽅婚前个⼈财产。2.甲⽅婚前房屋归甲⽅,在甲⼄双⽅婚姻存

续期间由甲⼄双⽅共同使⽤居住,如后甲⼄双⽅结束婚姻关系房产归甲⽅所有。”

2008年5⽉5⽇,北京房地产开发公司(甲⽅)与王春(⼄⽅)签订《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约定“甲⽅

因建设拆迁朝阳区26号,⼄⽅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宅房屋7间,建筑⾯积86.3平⽅⽶;⽤地⾯积145平⽅⽶,⼄⽅现

有在册⼈⼝3⼈,实际居住⼈⼝4⼈分别是户主王春、之⼥柴晓鹏、户主杨才、之⼥杨程。⼄⽅房屋区位补偿价为

535060元,重置价补偿共计88806元,附属物23384元。

2010年7⽉8⽇,王春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回迁楼购房协议书》,约定王春根据所持有的《预购房意向书》及

《选房确认单》购买回迁房,王春同意按照乡政府有关优惠政策结算差价。根据上述协议,王春拟购买了位于北京市

朝阳区1号房屋,总价款为151659元,柴晓鹏拟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2号和位于北京市朝阳区3号房屋,总价款分别

为156463.5元和171967.8元,上述款项均已⽀付完毕,上述房屋均已交付使⽤,但均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杨才、杨程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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