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书强、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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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书强、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

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06

【案件字号】(2021)粤02民终121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韩文锋赖凯文彭志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郑书强;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五明

【当事人】郑书强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姜五明

【当事人-个人】郑书强姜五明

【当事人-公司】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叶景春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温景钰广东章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叶景春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温景钰广东章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叶景春温景钰

【代理律所】广东永顺律师事务所广东章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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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书强;韶关市武江区强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姜五明

【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

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

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乘人之危社会公共利益代理预期违约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证明责任

(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清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的法

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

二款的规定,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

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

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规定,针对上诉人郑书强、强胜

电子公司的上诉意见,本院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并论述如下:一、一审程序是否违法。姜

五明于一审诉讼中主张权利的两份证据分别是2020年4月29日以强胜电子公司作为借款

人,郑书强作为担保人出具的270万元《欠条》及2020年4月29日强胜电子公司出具的60

万元《借条》。上述两份证据的借款数额、借期虽然不同,但反映的均是姜五明与强胜电子

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郑书强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因此,一审诉讼中,将两份证据作为一个

案件进行立案、审理、判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

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

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

规定履行义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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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8号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

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

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

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一审审理程序并不违

法。本案姜五明于2020年9月7日起诉,一审法院于2020年9月7日受理立案。虽然

2020年4月29日《借条》约定的借期6个月(即至2020年10月29日期限届满)至起诉时仍

在履行期限内,但由于郑书强、强胜电子公司没有按《还款计划》中“一、(即第一期)预计

2020年6月还20万元”约定的期限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其行为属默示毁约,构成了预期

违约。姜五明于2020年9月7日起诉要求郑书强、强胜电子公司归还2020年4月29日《借

条》借款60万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

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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