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生物制品规程 .pdfVIP

  1. 1、本文档共3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5. 5、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6. 6、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7. 7、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8. 8、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第一条为加强生物制品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

理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行政法规,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生物制品

是药品的一大类别。生物制品系指以微生物、寄生虫、动物毒素、生

物组织作为起始材料,采用生物学工艺或分离纯化技术制备,并以生

物学技术和分析技术控制中间产物和成品质量制成的生物活性制剂。

它包括疫(菌)苗、毒素、类毒素、免疫血清、血液制品、免疫球蛋

白、抗原、变态反应原、细胞因子、激素、酶、发酵产品、单克隆抗

体、DNA重组产品、体外免疫试剂等。第三条生物制品由卫生行政

部门统一管理,并依法实施监督。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研制、生

产、经营民用生物制品的各单位均适用本规定。在现行体制下,抗生

素、激素、酶仍按一般药品进行管理。第四条新生物制品的研制和

审批按部颁《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办理。除体外

诊断试剂的临床验证外,其他制品未经批准,不得临床使用。第五条

新建生物制品生产企业,需事先向卫生部提出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

报告,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提出初审意见,

报卫生部审批。经批准项目均须按卫生部颁发的GMP规定设计和施

工;建成后由卫生部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联合验收。

经验收合格单位,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颁发《药

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第六条已有产品的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增添新

品种,需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GMP规定新建或改建车间。

由卫生部会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准予增加新品种。第七

条经验收合格的生产单位,按所生产品种的制造检定规程连续生产

三批产品,在自检合格后,将生产检定记录和样品送中国药品生物制

品检定所审查和检定。卫生部根据检定所的报告核发《药品生产批准

文号》。第八条由卫生部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制订,卫生部审批、

颁发的《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是国家对生物制品生产和检定的基本要

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生物制品规程》的技术规定。凡不符

合《生物制品规程》要求的制品,一律不准生产、销售。第九条生

物制品标准由卫生部制订、颁发,各级地方和部队不得自行制订标准。

第十条各类医疗卫生单位的制剂室均不得配制生物制剂。第十一条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对卫生部直属生物制品企业直接抽验;

必要时对地方和军内生物制品企业的产品进行监督检验;负责防疫制

品和其它制品疑难项目的进口检验;制备和分发生物制品国家标准品,

其它单位不得制售国家标准品。第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药品检验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和军内生物制品企业产品的日常

抽验工作。凡不能做的项目可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

各级生物制品检验部门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直接反映制品

质量问题,也可越级反映。第十三条使用生物制品造成的异常反应

或事故的具体处理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订。第十四条经营生物制

品应具备相应的冷藏条件和熟悉经营品种的人员。经营生物制品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和发证。第十五条用于预

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

法实施办法》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

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第十六条进

口生物制品,均需由卫生部审批、核发《进口药品注册证》。省、自治

区、直辖市进口血液制品和防疫制品,需逐次报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

审,并由卫生部核准。第十七条出口防疫用的生物制品均需报卫生

部批准。其它品种的生物制品出口,按进口国的要求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八条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员(或

特聘专家)按照《药品管理法》、GMP、《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本规定

等法律、规章对本行政区域内生物制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卫

文档评论(0)

159****9015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