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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傍名牌”行为的几点思考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发展,国内与国际接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不

断加快,知识产权的保护日趋受到人们的认同和重视。近几年来,以“傍名牌”

行为的知识侵权现象在我国越来越多,愈演愈烈。从最初的“VCD”产业蔓延到

服装等众多行业,从我国内地蔓延到香港,法国等地区和国家“傍名牌”的手段

越来越隐蔽,越来越会钻法律规章的空子,受到“傍名牌”困扰的国内外名优企

业越来越多,不但以“傍名牌”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诉讼呈不断上升趋势,

在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且案件类型复杂成为不正当竞争法的一

个难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相继制定了《商业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反不当竞争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律,并且在不断

的实践中相继不断地完善。同时,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的

行为进行了规范,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对知识产权给予附加的和彻底的保

护,极大地丰富了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同时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对市场

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了坚持不懈的打击,随着打击力度的不断深入,查处

“傍名牌”现象面临着新的问题,其中国家行政执法,司法及立法等方面暴露出

的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企业

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存在衔接的漏洞或空白及相互间的制约和矛盾,严重制约了

“傍名牌”行为的有效解决,再加上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傍

名牌”具体案件时对法律依据的理解和案件定性的认识上不尽一致,加大了工商

部门的执法难度,使“傍名牌”者有机可乘。在现实生活中,有以字号、名称、

商标权为内容的傍名侵权行为,有利用虚假要件傍名牌行为。大领域傍驰名品牌

小地域傍字号、名称。

一、以字号、名称、商标权为内容的几种傍名牌侵权行为

国家制定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对大企业的名称从申请、核准登记、

所有权等程序及细节有了规范性的规定,但涉及到个体工商户门店名称、字号的

申请、核准所有权等方面没有具体规定,在同一个地点的同一个行业能出现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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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名称相同的招牌,随意性很强。在乡镇农村市场上,同姓者又俱多,比如同

样挂“**镇王记板面”的几家饭店,实质上只有其中的一家质量比较好,在当地

一定范围内创下名声,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他几家是后来者,往往有人慕名去品

尝却误入其他家,结果消费者乍舌,正牌的“王记板面”受损,即使“正牌的”

去搞了商标注册,但在名称字号上依然可以造成误认,足可以“傍名牌”。同样,

农村市场上似比一类的地方性“傍名牌”行为在其他行业也有类似现象,即使企

业之间也不可避,。这给基层执法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和无奈。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一旦被核准后便有了名称使用权。企业

经过多年艰苦努力成了知名企业,企业名称成了该企业的一块金字招牌,但该企

业名称却与后来注册他人的某一商标内容或后来被认定的某一驰名商标内容有

相冲突的地方,因此,该企业名称按照《商标法》及《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有

关规定被要求停止使用或更改其他字号,该企业多年的努力便因此而付之东流,

造成损失,这样的结果显示公平,这和市场“公平“原则相违背。

这里举一个例子,有兄弟二人从祖上继承下来某种产品的制造技术及一块金

字招牌,在市场上很有知名度,两人为了各自利益,都想独霸市场,一个去申请

了注册商标,一个去认定了驰名商标,谁应该更改企业名称呢?谁的商标权更

大?

《商标法》混合原则虽然兼顾了先注册人和先使用人的利益,保持了两者利

益的均衡,但也给商标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带来了相当的难度。同样,申请驰名商

标所需提交的材料很多为“软件”,自由伸缩性很大,造假空间很大。

商标权与驰名商标的终止都有硬性规定,但按照该规定终止后造成后遗症很

大,无法得以保护,没有相关的延伸制约。如果一个投机者在终止的法律规定节

制时间后,立刻就去注册了该商标或认定了驰名商标,他的商标权似乎也很合理

合法,也不能说他恶意抢注,由此而获得的暴利让人很觉得不公平,不劳而获,

与市场经济秩序相悖离。同样,因不可抗拒和无法预见的原因而误了注册商标续

展期,丧失了商标权,他人捡便宜,遗憾不说,产生纠纷究竟谁对谁错?

还有一种新的侵权行为,比如一家企业完整规范地使用已经登记的“傍名牌”

企业名称,既不突出放大,也不存在隐去行政区划或者是简化使用名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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