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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

叉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补充,它可为知识产权制度提供

立体的全方位的保护与救济。了解与知识产权制度密切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有助于权利人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法律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标签:知识产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关系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的关系

现代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除了调整经营者之间的关系以外,还调整经营者与

消费者之间因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上述两类关系都属平等主体间

的民事关系。因此,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来看,它与知识

产权法一样,同属民事范畴。

不正当竞争概念最早出现时,主要是指侵犯工业产权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

冒用竞争对手的商品标识,诋毁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以及窃取竞争对手的商业秘

密等。知识产权领域最早出现的国际条约—《巴黎公约》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

为工业产权的保护对象之一;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缔结的《建立世界

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也规定制止不正当竞争为知识产权有关权利的一种。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传统的三项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第一,从制

止不正当竞争的目标来看知识产权法属于广义的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无论是商

标法、专利法,还是著作权法,可以说都是通过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来实现对合

法权利的保护的。第二,从调整范围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对某些

行为共同予以规范,这就是所谓的法条竞合。例如,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可同

时成为专利法、著作权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对象。仿冒商品的包装、装潢

的行为也就同时构成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在这种情况下,

知识产权法的规定优先适用。第三,从保护知识产权的作用来看,反不正当竞争

法又是知识产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知识产权制度起着重要的补充作用。凡是

现有知识产权专项立法不能保护或者超出其保护范围的内容,均可由反不正当竞

争法来调整,如商业秘密、未注册商标、作品名称等。

同时,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与知识产权法有着不同的立法目的,因此,二者

在保护方式与保护重点方面有所不同。知识产权法以确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方

式,保护权利人的有关知识产权在保护期内不受侵害;反不正当竞争法则通过确

认竞争行为的公平性、正当性以及对市场竞争秩序的影响,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维护经营者与消费者利益,确保公平竞争的目的。

二、与知识产权法有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我国相关立法所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中,下列情形可归属于知识

产权保护领域:

1.商品假冒行为

商品假冒行为包括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与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前者指不正当地

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致使其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发生混淆的行为。后

者是指在表示商品的质量及荣誉、产地或来源以及商品的其他成分上做不真实的

标注,致使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发生误认的行为。与商品主体混同行为不同,商

品虚假标示行为并不一定与特定的商品主体相混淆,也可能并非直接损害某一特

定竞争者的利益,但这类行为构成对同行业其他竞争者整体利益的损害,构成对

广大消费者利益的损害。

商品主体混同行为,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中,表现为三种情形:(1)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

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

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

的商品。

商品虚假标示行为,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4项中,它可以分为三

类:(1)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2)伪造产地,对商

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3)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就虚假宣传行

为做了明确规定。

虚假宣传所采用的宣传手段主要是广告形式,诸如报纸、杂志、广播、电视、

广告牌、商品宣传栏等各种广告媒介;此外还包括其他宣传形式,例如商品信息

发布会、商品展销会、产品说明书等推销商品和介绍服务的宣传形式。

虚假宣传的内容涉及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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