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政策与法规 第十章 学生.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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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政策与法规;第十章;学习目标

1.了解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

2.了解如何保护未成年学生、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相关法律知识

3.理解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

4.理解和掌握现行法赋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并能以此对相关案例进行分析和解释;10.1学生的法律地位;经典案例

《湖北日报》2006年3月8日刊登了一封初中生的来信:我们是武汉某大学附中的一群初中生。十三四岁、十五六岁的我们,本应无忧无虑、快乐成长,但学校教育却使我们负担沉重、忧虑重重、心情郁闷!现在,学校的教育完全是为着升学考试进行的。学校施行的“素质教育”,反而成了加重学生负担的借口。请看我们的作息时间:早上7时15分至20分到校(这就意味着我们必须在6时左右起床);每天8节课,偶尔有一节自习课,也总是被占用而上了语文、数学、英语、科学等课(对应中考的主课);每天晚上都有不少家庭作业,一般要做到11时左右;每个周末是休息不成的,因为周日照常上课(但要另外交钱),而周六又有大量家庭作业要做。在这样的重压之下,我们的睡眠严重不足;我们没有正常的休息和娱乐时间;我们没有机会锻炼身体;我们没有机会做我们很想做的课外科学观察等实践活动。我们知道,学校、老师和家长这样待我们,肯定是一番好心,肯定是希望我们能成才。但是,他们知不知道,在这样的重压之下,在这样的状况中生活和学习,我们真的能够顺利长大成才吗?

课堂讨论

结合案例讨论,学生怎样才能长大成才。;10.2学生的权利和义务;10.3未成年学生的法律保护;经典案例

河南一学生学习压力过重导致“过学死”

2008年12月15日上午,河南省某高中学生小勇(化名)在上第一节课时猝死。小勇是该校复读班的学生,上次考试中排名年级第五。在小勇猝死事件发生之前,这所高中的作息时间是这样安排的:5:00起床。5:20,1500米长跑。6:00—7:00,早自习。7:00,早餐。7:30,开始上午第一节课。上午9:20,课间操。12:00,上午5节课上完后,高一、高二的学生可以在午饭后进寝室休息,高三的学生回教室上自习。14:10—18:20,下午5节课。其中17:40后的第五节课为课外活动时间,高一、高二学生可以外出活动,高三学生则在班里上自习。晚饭之后就是晚自习,一直持续到23:00。加上早操和简短的吃饭时间,该校高三学生每天近18个小时都处在紧张的学习状态中,真正能用来休息的时间仅有6个小时左右。作为一所全封闭的高中,该校学生每月只有两天的假期。寒假高一、高二放假10天,高三放假7天,暑假放假20天。在河南省乃至全国像这样剥夺学生休息权的学校并不在少数。

课堂讨论

案例中,学校的做法侵犯了学生什么权利?;经典案例

班主任曝光学生早恋日记,终审判决:侵害名誉权

老师撕走学生日记并曝光,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老师行为已侵害了学生的名誉权,被判向学生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2000元。

小余是璧山县实验中学的体育尖子,班上的体育委员。2001年11月30日下午放学后,16岁的小余和其他同学一起打篮球。同班女生王某看见小余脸上有汗珠,上前用餐巾纸为他擦汗。这一亲昵的动作被班主任汪老师看见,她认为两个学生早恋了,当即将王某喊到办公室。她递给王某一张写满字的纸——这是汪老师私下从小余放在课桌内的笔记本上撕下的两页日记,上面记录了小余对另一名女生的好感。

王某看日记时,汪老师在一旁语重心长地“劝诫”:“小余对你不是真心的。”

第二天,汪老师不准小余进教室上课。小余的家长多次到学校,恳求让孩子上课,都被汪老师拒绝。

几天后,汪老师又将小余的日记拿给班上另几个学生看,并说小余品德不好,“告诫”学生不要和小余交朋友。

;小余的父母很着急,找到学校领导,并请律师向县委宣传部、教育局和孩子所在学校写了法律建议书,要求让孩子复课。学校和县教育局给汪老师做工作,汪老师仍然不准许小余上课。直到12月5日,在学校校长的命令下,小余才进了教室。但此时,小余已到了崩溃的边缘,当天离家出走。第二天下午,家长和学校才在重庆市区将小余找回。

12月7日,小余恢复了上课,但很多学生对他指指点点。鉴于此,小余父母要求汪老师在一定范围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但汪老师拒绝了。无奈之下,小余与班主任对簿公堂,要求汪老师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璧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未经小余同意,撕看小余的日记并向他人传阅,还在学生中讲有损小余名誉的话,其行为已损害了小余的名誉和隐私权。汪某以小余早恋要求其写检讨等为由,不准小余上课学习的行为,侵害了小余的受教育权。虽然汪某教育学生的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采取方式不当,致使小余身心健康和学习受到严重影响。因此,汪某应该向小余赔礼道歉,并给予一定的精神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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