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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定义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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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蓄存款合同定义

⼀、储蓄合同实质上是存款合同。

1.什么是储蓄合同。储蓄合同⼜叫储蓄存款合同。在定义储蓄合同之前先搞清楚什么是储蓄。1992年12⽉11⽇国务院发布的《储

蓄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储蓄是指个⼈将属于其所有的⼈民币或者外币存⼊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

凭证,个⼈凭存折或者存单可以⽀取存款本⾦和利息,储蓄机构依照规定⽀付存款本⾦和利息的活动。”北京⼤学吴志攀教授认为:

存款合同(笔者注:储蓄合同)是存款⼈与储蓄机构之间订⽴的客户将资⾦存⼊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单或存折给存款⼈,存⼊“

资⾦由储蓄机构⽀配,存款⼈按约定到储蓄机构⽀取本息,储蓄机构有义务按照约定⽆条件⽀付本息给存款⼈的协议。”⑴吴志攀教授

定义的存款合同实际上是储蓄合同。

2.什么是存款合同。

笔者认为,存款合同是存款⼈将⾦钱、外币或者票据存⼊⾦融机构,存款⼈与⾦融机构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

3.存款合同与储蓄合同的关系。

存款合同包含储蓄合同。从逻辑上讲,存款合同外延包含储蓄合同外延。存款合同分为单位存款合同和储蓄合同。存款合同与储

蓄合同的区别为:⾸先,从存款主体上看,存款合同的主体既包括城乡居民个⼈,也包括法⼈,⾮法⼈单位;⽽储蓄合同的主体仅包

括城乡居民个⼈。《储蓄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公款以个⼈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中国⼈民银⾏关于

执⾏《储蓄管理条例》的若⼲规定第1条规定:储蓄存款是指个⼈所有的存⼊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民币或外币存款。”这表明,储

蓄存款的主体是个⼈;其次,存款合同的标的物是现⾦、外币、票据。储蓄合同的标的物是现⾦与外币;再次,存款合同的⾦融机构

主要包括以下⼏类:第⼀、国有商业银⾏。主要有中国⼯商银⾏、中国建设银⾏、中国农业银⾏、中国银⾏和中国投资银⾏。第⼆、

改⾰开放后新批准设⽴的商业性和股份制、合作制银⾏。主要有交通银⾏、招商银⾏、中信实业银⾏、光⼤银⾏、深圳发展银⾏、浦

东发展银⾏、华夏银⾏、福建兴业银⾏。第三、信⽤合作社。主要有农村信⽤社和城市信⽤合作社或城市合作银⾏(商业银⾏)。中

国⼈民银⾏关于《执⾏〈储蓄管理条例〉若⼲规定》第⼆条规定:储蓄机构是“经中国⼈民银⾏及分⽀机关批准各银⾏以及城市信⽤

社、农村信⽤社和邮政⾏业依法办理个⼈储蓄存款业务的机构。”除上述存款合同中说明的⾦融机构外,还包括邮政储蓄机构,但中国

投资银⾏除外。投资者为投资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存⼊证券公司的⾦钱是存款合同但不属于储蓄合同。但投资者存⼊证券公司的存款

合同与存⼊⾦融的存款合同在资⾦使⽤上有差别,不完全相同。储蓄合同是存款合同的⼀种,从某种意义上(⼀定范围内)储蓄存款

合同就是存款合同。

⼆、调整储蓄合同所适⽤的法律、⾏政法规及司法解释。

⽬前专门调整储蓄合同的法律还没有,但调整储蓄合同适⽤普通法及特别法、⾏政法规、司法解释有《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

则》、《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储蓄管理条例》、《商业银⾏法》、及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的若⼲规定》、中国

⼈民银⾏关于《执⾏《储蓄管理条例》的若⼲规定》。

三、存款合同的性质。

要弄清楚储蓄合同的性质,只要弄清楚存款合同性质即可。对于存款合同的性质,⼤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有不同的认识:

1.⼤陆法系国家认为存款合同是消费寄托合同,也就是消费保管合同。⼤陆法系国家认为是以⾦融机构为受寄⼈(即保管⼈)以

存款⼈为寄托⼈,以⾦钱为标的的消费寄托。例如史尚宽先⽣认为,惟消费寄托“作为寄托之⼀种契约,当事⼈之意思⾮以使⽤代替物

为⽬的,⽽系以保管为⽬的,虽⾮保管其物本⾝,⽽系保管其价值,然仍不失为以保管为⽬的之契约。例如银⾏存款为消费寄托,⽽

银⾏放款为消费借贷。”⑵寄托合同⼜称保管合同。寄托合同是指保管⼈保管寄存⼈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其物的合同。(《合同法》

第365条)寄托分为⼀般寄托和消费寄托(也即是消费保管,笔者注)消费寄托是指:保管物是可替代物,寄托⼈与保管⼈约定将保

管物的所有权转移于保管⼈,保管期间届满由保管⼈以同种类、品质、数量返还的标的物的保管合同。⼀般寄托合同与消费寄托合

同不同,其主要区别:第⼀、标的物不同。⼀般寄托的标的物是特定物,且⼀般受寄托⼈(保管⼈)不得对寄托的标的物使⽤、收

益、处分。⽽消费寄托是可代替物或种类物,且受寄托⼈(保管⼈)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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