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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安全管理规范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锅炉安全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国务院《\o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范围:容积≥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0.1MW的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第三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本规范的执行。
第二章安全职责
第四条锅炉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锅炉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法规,依法履行安全管理领导责任;对锅炉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锅炉安全使用。
二、设置锅炉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全面负责锅炉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对锅炉安全管理人员、锅炉作业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四、组织制定并批准锅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锅炉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
五、定期听取本单位锅炉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每月至少一次到锅炉房进行现场巡查,检查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五条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熟悉国家和黑龙江省有关锅炉安全方面的规定,依照法规、规章、标准及本单位的制度规定,履行锅炉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应持特种设备管理人员证上岗,具体负责:
一、编制或主持制定有关锅炉安全的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事故应急措施及救援预案,报送领导批准;
二、编制或主持制定锅炉定期检验计划、检修计划,并对检修的质量进行验收,保证设备完好;
三、检查锅炉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向本单位有关领导汇报、反映有关安全问题,消除安全隐患;
四、负责组织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
五、对锅炉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锅炉并及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第六条锅炉作业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应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上岗。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用人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章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第三章锅炉房
第七条锅炉房建造应符合《锅炉房设计规范》、《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锅炉房设备应选用符合安全、节能、环保的要求,提高机械化、自动化水平。、
第九条锅炉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安装质量应符合《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73)的要求。
第十条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工作,必须由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锅炉的安装、改造与维修过程,必须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二条锅炉注册登记
一、新装或移装锅炉在投入使用前或在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应当向大兴安岭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使用登记,领取《特种设备使
三、锅炉及辅机资料
1、总图及受压部件图
2、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3、热力计算书或计算结果汇总表
4、锅炉质量证明书
5、安装使用说明书
6、锅炉登记表
7、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8、锅炉其他图样资料
9、辅机总图及易损件图
第十六条锅炉房应有以下记录,并保存记录一年以上
一、运行记录
1、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记录
2、水处理设备运行记录及水质化验记录
3、煤质化验及排渣含碳量化验记录
4、交接班记录
二、检查记录
1、单位主管领导和锅炉房管理人员的检查记录
2、设备缺陷记录
3、巡回检查记录
三、检修记录
1、设备累计运行时间记录
2、维护保养记录
3、修理及改造记录
4、定期检验记录
5、事故记录
第十七条安全运行管理
一、锅炉在正式投运前以及在运行中,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规定的校验和检定周期,对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水位计和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以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锅炉在运行中,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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