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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投顾的法律问题及对策

摘要:智能投顾是以数据和技术为核心,与金融领域相结合的一大创新,但其

在我国的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关于智能投顾的市场准入、全权委托账户管理所

涉及的法律问题与现阶段我国金融业监管体制不相匹配。因此,探讨智能投顾的

性质,规范对智能投顾市场合理有效的监管,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关键词:智能投顾;法律问题;全权委托账户

一、问题的提出

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的发展与金融领域的交叉创新,产生了智能投顾,尤其在

2008年美国金融危机之后,以美国为首的智能投顾迅猛发展。2014年左右我国出现智能投

顾,鉴于其尚处于初步发展时期,市面上关于智能投顾的产品良莠不齐。严重扰乱金融市场,

给金融监管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诸多困扰。故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在分析关于智能

投顾概念、性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对智能投顾的市场准入、全权委托账户管理合法性、

自我交易与相关交易、以及智能投顾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法律问题提出相关对策。

二、智能投顾的性质

(一)智能投顾的性质

鉴于历史因素的不同,欧美等国的投资顾问包含了资产管理,从事财富管理和资产管理

的证券公司及共同基金和对冲基金管理人等均注册为投资顾问,可以从事智能投顾业务。亚

洲日韩诸国采用狭义上的投资顾问,凡是符合一般经营者标准的机构,均可以提供投资建议

服务;但只有符合较高标准并拥有资产管理牌照的经营者,才可以从事客户账户的全权委托

业务。

在我国,“智能投顾”作为舶来品,虽然使用了“investmentadviser这一词”语,但与我国

《证券法》中的证券“投资顾问”明显不同。《证券法》中的证券投资顾问仅包括证券投资咨

询服务,并不包含基于全权委托而开展的资产管理。

智能投顾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核心是在算法、模型、大数据等科技的支持下实现有效的

资产配置。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图1

与传统投资顾问的不同,智能投顾在技术(AI)的支持下升级了投资顾问的实现工具,

将投资顾问业务与资产管理业务合二为一。前期设置好算法和模型,再输入海量数据,智能

投顾利用计算机“无限”的存储和计算的功能,可以有效改善人类仅凭有限的经验做出的判断,

但同时,先前模型和算法也制约着智能投顾的准确性。技术的理性使结果更加接近于真理。

机器人再根据投资建议,自动调仓,分析投资组合。有效缩短了从投资建议提出到有效调仓

的时间,更能适应市场瞬息万变的情况。

三、智能投顾中的法律问题

智能投顾离不开金融和科技的发展,由于其自身的风险性,监管机构对其的监管自然会

比其他行业要更加严格。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智能投顾机构、金融机构要为其合规运营投

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反而使其成本增加,背离了其初衷。

总体来说,我国目前智能投顾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智能投顾的市场准入

在我国市场上,智能投顾类产品的研发主体类型有传统金融公司、互联网科技类公司及

独立第三方智能投顾公司等。其中,传统金融公司因牌照齐全,故不涉及资质问题,但其他

类别中的大部分公司都因缺少证券投资咨询牌照而存在合规性风险。智能投顾机构开展资产

管理业务,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资产管理机

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智能投顾机构依

法申请从事金融资产管理的业务许可证。

由此,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智能投顾机构的市场准入,须同时具备证券投资咨询执

业资格和金融资产管理许可资质。由于金融牌照资源的稀缺性,导致市场上相关牌照转租、

转让的乱象,提高摄会成本的同时,对企业、监管部门、市场稳定和金融安全而言也是弊大

于利。

(二)全权委托的合法性

智能投顾既然以投资顾问“+资产管理”复合业务为其核心业务,那就必然绕不开全权委

托账户服务。智能投顾经营者在开展业务时,首先要为投资者开立专门账户并将投资者资金

存入该账户,再在授权范围内管理受托资金或者决定资金的具体运用。一旦失去了全权委托

的支撑,智能投顾就将转化为以投资“咨询服务”为核心的业务形式,因而,是否允许引入全

权委托做法,已成为识别智能投顾真实含义的根本标志。

根据前文图1所示,智能投顾必须时刻监控投资者的账户,进行一轮新的投资建议提出、

交易指令下达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过程。只有在全权委托的前提下才能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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