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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分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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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深入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优良信用环境,制定本方案。

一、加强个人诚信教育

(一)加强诚信宣传。

1.将诚信教育贯穿公民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推行公民诚信守则。(省委宣传部负责。持续实施)

2.集中宣传信用政策法规、信用知识。(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持续实施)

3.宣传推介诚信典型和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加强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曝光和警示教育。(省委宣传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强诚信教育培训。

4.将诚信教育作为中小学和高校学生思想品德教育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18岁以上成年学生诚信档案。(省教育厅负责。持续实施)

5.以公务员、金融机构负责人、企事业单位管理者等为重点,广泛深入开展诚信教育。(省编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商局、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6.组织编写信用知识读本、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报告。(省发展改革委、人行广州分行负责。2017年12月底前)

7.加强信用管理学科建设,支持有条件的高校开设社会信用领域相关课程或开设信用管理相关专业。(省教育厅负责。持续实施)

二、加快推进个人诚信记录建设

(一)落实信用代码和实名登记制度。

8.落实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加强对个人身份信息查核工作。(省公安厅负责。按照国家部署实施)

9.在互联网、邮寄递送、电信、金融账户、人事考试、就业和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领域落实实名登记制度。(省网信办、教育厅、公安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交通运输厅、卫生计生委,人行广州分行、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按国家部署实施)

(二)完善个人诚信记录。

10.推动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环境保护、生物安全、产品质量、税收缴纳、医疗卫生、劳动保障、住房保障、工程建设、道路运输、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文化市场、司法诉讼、电子商务、志愿服务、水电煤气电信等消费违约领域的个人诚信记录制度。(省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卫生计生委、地税局、工商局、质监局、安全监管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金融办,省法院、检察院,团省委,省国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通讯管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11.率先抓好公务员、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责任人、律师、教师、医师、执业药师、评估师、税务师、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会计师、审计人员、房地产中介从业人员、金融从业人员、导游、社会工作师等重点人群诚信记录建设,建立信用档案。(省教育厅、公安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计生委、审计厅、地税局、工商局、旅游局、金融办,省国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12.鼓励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征信机构开展重点领域个人征信信息的归集与服务,建立征信机构及相关人员信用档案。(人行广州分行负责。持续实施)

三、完善个人信息安全、隐私保护与信用修复机制

(一)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13.加强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和安全防护。(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持续实施)

14.建立健全个人信息查询管理办法,规范信息查询、使用、审查等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8年12月底前)

(二)加强隐私保护。

15.重点监控金融机构、征信机构、互联网企业、大数据公司、移动应用程序开发企业,严厉查处泄露、篡改、毁损、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等行为。(省网信办、公安厅、商务厅、工商局、金融办,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广东证监局、广东保监局,省通信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持续实施)

(三)建立信用修复机制。

16.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纠错、修复机制,制定异议处理、行政复议等有关办理规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2018年12月底前)

四、规范推进个人诚信信息共享使用

(一)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17.按照全国统一标准和规范,组织归集共享个人信用信息。(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持续实施)

18.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库,通过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推动建立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个人公共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互查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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