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案例4】土地预审文件是否符合协议约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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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案例4】土地预审文件是否符合协议约定

裁判文书: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4民终1354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1年7月6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特变电工新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栾静

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徐红

被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

裁判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在履行风电开发项目合作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一、关于栾静、徐红提供的土地预审文件是否符合协议约定的问题。

平顶山市国土资源局卫东分局(平国土资卫〔2018〕37号)《关于建设河南交建卫东区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显示,案涉项目拟占用平顶山市卫东区东高皇办事处土寨沟村和申楼办事处王斌庄村土地共计0.5200公顷。《卫东区东高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局部一、二、三)显示,案涉项目A-J宗占用土地共计0.5200公顷,与预审文件中所示该项目拟占用土地共计0.5200公顷相符。原审已查明,2019年1月22日,平顶山市城乡规划局亦通过该项目。2019年11月12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作出平政规[2019]47号文件《关于平顶山市卫东区北部山体土寨沟、焦赞山局部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复》,同意该项目规划。故一审认定该项目风机点位均在平顶山市卫东区辖区内,有上述政府文件及规划图为据,并无不当。上诉人关于风机点位越界的上诉理由缺乏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从双方往来函件看,上诉人接手项目后对风机点位微观选址进行了调整,被上诉人亦已于2019年11月12日取得项目用地的市政府批复文件。上诉人关于栾静、徐红提供的土地预审文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上诉理由,缺乏相应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二、栾静、徐红提供的免责协议或无压覆矿证明是否符合约定。

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项目合作协议》签订于2018年3月5日,协议第1.5条约定栾静、徐红负责办理的手续文件包括“无压覆矿产证明、压覆矿产资源免责协议”。在该《项目合作协议》签订后,2018年3月20日,河南交建公司与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平宝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压覆矿区资源免责协议。2018年9月4日,栾静、徐红将包括上述免责协议在内的案涉风电项目前期开发阶段手续文件移交给上诉人,双方代表在文件交接单上签字。从上述各协议文件的签订时间上看,上诉人在接收文件时对上述免责协议的内容应当是明知的。2019年8月29日,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反馈表》显示,《河南省平顶山市河南交建卫东区兆分散式风电项目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河南省平顶山市河南交建卫东区兆瓦分散式风电项目拟征地范围与平顶山天安矿业八矿、十矿、平宝煤业有限公司首山一矿形成事实压覆。河南交建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照‘豫国土资发[2014]22号文’要求与三家矿权人签订免责协议,但根据项目评审和实际情况考虑到虽然签订了免责协议,但河南交建卫东区风电项目不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且安全责任重大,建议退理该报告。”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会审结论为同意评审专家意见。2019年9月26日,经再次评审,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以“该报告因开采互不影响论证报告中结论错误,故按退理处理。”从上述《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情况反馈表》看,卫东项目《拟压覆矿产资源储量核实评估报告》未获得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原因是卫东项目与平煤集团煤矿资源形成事实压覆,虽签订免责协议,但项目不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且安全责任重大。关于压覆矿产资源的问题,涉及到《压覆矿产资源免责协议》的签订。因双方未对免责协议的内容进行事先约定,特变电工新疆公司亦未在文件交接时提出栾静、徐红提供的免责协议不合格,故一审未认定栾静、徐红提供的免责协议违约,并无不当。但卫东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能完全消除安全隐患且安全责任重大确系卫东项目未获得河南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中心评审通过的原因,并最终导致项目停滞,本案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此均应承担一定责任。关于栾静、徐红责任的承担问题,主要考虑以下因素:1.《项目合作协议》第1.5条约定《压覆矿产资源免责协议》应由栾静、徐红办理;2.双方并未约定卫东项目免责协议的具体内容;3.卫东项目免责协议系于双方签订《项目合作协议》之后签订,且已于2018年9月4日经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审核签收,当时特变电工新疆公司并未提出异议;4.前述在河南省矿产资源评审中心办理的项目手续,合同并未明确约定系栾静、徐红的义务,但根据《项目合作协议》第1.6条的约定,栾静、徐红对项目建设期间手续文件的办理有配合协调义务;5.栾静、徐红关于卫东项目其他合同义务的履行情况;6.卫东项目未获通过双方均受有损失等;综合考虑以上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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