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项目案例9】风机精轧钢筋断裂质量问题责任应否由施工方承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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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项目案例9】风机精轧钢筋断裂质量问题责任应否由施工方承担

裁判文书: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陕08民终3305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0年12月31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电陕西吉山梁风力发电厂

上诉人(原审原告):国电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裁判意见摘选

本案中造成原告损失的根本原因是所使用的钢筋断裂,核心问题是被告在承包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所需精轧钢筋材料是否是由原告指定购买。根据查明的事实,国电陕西风力发电有限公司在与被告陕西建工签订合同之前就确定了所需钢筋及材料配件由案外人山西双赢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生产厂家为天津市天铁第二轧钢有限公司。原、被告签订合同后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与案外人山西双赢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供货协议书,所有技术指标、价格均由原告与山西双赢实业有限公司确定,只是精轧钢筋材料款由被告陕西建工与山西双赢实业有限公司结算,在市场钢筋降价后,原、被告又签订了补充协议,对材料款进行了调整,故被告认为建筑材料由原告指定购买的理由成立。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发包人具有以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同时被告在施工中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审查了供货商的产品合格证、现场进行了检验,并由原告指定的陕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验,原告亦未提供被告在施工过程中有过错的证据。故二原告请求被告赔偿因工程质量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裁判意见摘选

上诉人国电陕西吉山梁风力发电厂、国电陕西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陕西建工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应对其承建的工程质量承担绝对责任,即使上诉人同意采购、使用案涉钢筋、风电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均不能免除上诉人的工程质量责任。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第二十六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即施工单位是对建设工程中的施工质量承担责任,且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并不是上诉人所述的绝对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二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本案中,施工单位对造成本案质量问题的“钢筋”通过上诉人指定的专门机关陕西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使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上诉人又不能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有未按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偷工减料等违约行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其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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