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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规则
杨立新
【摘要】《电子商务法》用三个条文规定了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的损害赔偿
责任,即不符合支付安全管理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支付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未经授
权支付损害赔偿责任和发现未经授权或者收到未经授权通知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损
害赔偿责任,用以规范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履行电子支付服务合同义务的行为,并对
造成用户损失的行为进行追责.这些损害赔偿责任都是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于电子支
付辅助性法律关系即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发生的违约责任,同时符合《侵权责
任法》关于侵权责任构成的要求,构成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受到损害的主体
有权选择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衡量,适用侵权责任规则
保护电子支付服务合同关系中用户一方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且《电子商务法》第
54条、第55条、第57条主要是从侵权责任角度进行规范的.因此,将这些损害赔
偿责任作为侵权责任进行解读是正确的.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正确理解这三个条文规
定的四种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正确适用规范,以实现《电子商务法》的立法
目的.
【期刊名称】《中州学刊》
【年(卷),期】2019(000)002
【总页数】12页(P45-56)
【关键词】电子商务交易;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责任竞合;规则
【作者】杨立新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电子商务法》第54条、第55条、第57条规定了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支付服
务提供者造成用户损害的赔偿责任,即不符合支付安全管理要求损害赔偿责任、支
付错误损害赔偿责任、未经授权支付损害赔偿责任和发现未经授权或者收到未经授
权通知却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损害赔偿责任。电子支付服务法律关系比较特殊,电子
支付服务提供者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规则比较复杂。有关电子支付服务提供者承担
不同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规则的法律规定较新,从民法角度进行研究的成果不多,有
些解读还不够准确,容易产生误导。因此,必须认真分析、解读法律规范,正确掌
握电子支付服务法律关系的性质和责任基础,依照《电子商务法》的规定,保护电
子商务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保护电子支付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电
子商务交易法律秩序。本文对电子支付服务法律关系及损害赔偿责任进行一般性说
明,然后对四种不同的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及其规则提出自己的看法。
一、电子商务交易中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概述
(一)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关系基础
电子支付服务损害赔偿责任发生在电子支付服务法律关系中,《电子商务法》第
53条对该法律关系在电子商务交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及其主体、客体与内容作了
明确规定。
1.电子支付服务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重要性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无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价款支付都是最复杂、最关键
的内容,制约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没有健全的、确有保障的价款支付系统,电
子商务交易活动就易受到不良影响,甚至面临交易障碍。当事人特别是消费者对网
上支付安全的担忧,是阻碍电子商务交易进一步发展的最重要因素。换言之,消费
者对电子支付的信心直接影响电子商务交易的发展和繁荣。比如,在过去较长一段
时间里,美国消费者比欧洲消费者对电子商务交易有更强的信心和动力,因而更多
地使用电子支付,使电子商务交易发展快、普及程度高。①我国之所以成为电子商
务交易大国,也是因为在20余年的实践中,消费者对电子支付的信心不断增强,
使电子商务交易发展迅猛,电子商务经济日益繁荣。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消费者
对电子支付的信心有较大差异。这种差异在很大程度上与各方民事主体适用的电子
商务民法调整规则,以及发挥这些规则在培育电子支付信心方面的作用有关。②
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使用传统汇款或转账等价款支付方式,不仅浪费时间,还
需支付其他费用(如手续费),使电子商务交易的魅力和优势逐渐丧失,阻碍电子商
务发展。故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特别是在一次性交易、
即时交易的情况下,必须实现价款的电子支付。电子商务交易需要利用有偿的特殊
信息时,第三方电子支付服务者提供的价款结算系统就显得更加必要。③
值得注意的是,早期的电子商务交易不是通过电子支付方式进行价款交付,而是采
用货到付款、银行汇款、邮局汇款等方式进行结算。这种价款支付尽管在电子商务
平台上进行,但并不是真正的电子商务交易。实质上,这还是相当于邮购或者电话
订购的传统交易方式。
真正符合电子商务交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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