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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自然人)
使用说明
1.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自然人)适用情形本《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企业)合同》(示范文本)适用于自然人作为保证人,为借款合同或同种类其他债权提供保证,债权人和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保证合同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依法承担保连带证责任的情形。
2.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公司应当注意核查该保证人的资格与能力,在签订合同前是否已取得相关的授权,以及是否存在保证人资格、权利等受限的情形。
3.注意与主合同的匹配。保证合同是为了担保主合同项下债权而签订的,应当注意在合同中明确主合同及主债权。并应当关注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4.准确填写被保证主债权的相关信息。为避免约定不清,产生纠纷,应当准确清晰填写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金额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内容。
5.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从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角度,本合同仅约定了连带责任保证。
6.监督。公司应当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保证人经营情况及资信情况的变化,防止公司权益减损。
7.关于文本的使用。文本中带括号处,例如【注:】、【键入内容】为说明性、提示性文字,签订合同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替代或删除,同时应当删除本使用说明,不作为正式签署的合同的一部分。
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自然人)
合同编号:【键入内容】
本合同由双方于【键入签署日期】在【键入合同签订地】签署。
债权人(甲方):【键入
地址:【键入
法定代表人:【键入
保证人(乙方):【键入
地址:【键入
法定代表人:【键入
鉴于:
债权人与债务人【键入内容】已于【键入内容】年【键入内容】月【键入内容】日签署了编号【键入内容】的《【键入内容】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证债务人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各方经协商,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则:
1.1主合同的定义与解释均适用于本合同。
1.2“债权”:或称主债权,是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的约定为债务人提供的各类本外币借款形成的权利(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1.3本合同下所说的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务”内容对应一致,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拥有的针对债务人的债权对应于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
第二条主合同的基本内容
2.1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基本内容为:
(1)合同名称:《【键入内容】》
(2)合同编号:【键入内容】
(3)主债权种类【键入内容】币种:【人民币】
(4)主债权本金:【键入内容】利率:【键入内容】
(5)主债务履行期限:【键入内容】
2.2主合同实际内容与上述约定不一致时,以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所记载的内容为准。
第三条保证范围
3.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统称“被担保债权”)。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是指债权人采取诉讼、仲裁、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等方式实现债权时支付的诉讼(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保全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3.2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用以及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第四条保证方式
4.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4.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主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4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第三人加入债务后,无论债权人如何向债务加入方主张权利或部分/全部放弃向债务加入方所享有的权利,保证人仍应当对承担全额连带保证责任。
第五条保证期间
5.1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键入内容】年。
5.2债权人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宣布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三年。
第六条保证责任的履行
6.1保证人在本保证合同项下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只要债权人向保证人提交列明保证合同编号与主债权金额的债务催收通知文书,保证人应当在收到之日立即履行清偿责任。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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