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媒介审判”为例,谈新闻和社会的互动关系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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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媒介审判”为例,谈新闻和社会的互动关系

摘要:从传播学角度看,新闻媒体具有议题设置“”的功能;从新闻学角度看,新

闻媒体对社会舆论具有毋庸置疑的引领和引导作用。不够客观和理性的报道会产

生舆论压力,影响司法判断,出现不符合司法原则的媒体审判“”现象,出现新闻

报道和社会互动的不协调的音符。从另一个方面讲,新闻媒体真实、客观的报道,

在一定程度上将促进社会的进步,形成新闻和社会的良性互动。

关键词:媒介审判、新闻、社会、互动

媒体审判“”的概念源于美国,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

原因是庭审过程中所做的电视录像对被告进行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被告在

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利。此后,人们把这种新闻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

响司法的现象,称为媒体审判“”。

一、媒体审判“”案例回放

在中国,媒体审判“”的案例屡见不鲜。轰动一时的“张金柱案”案。1997年,

河南省郑州市某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这一案

件作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作了声势浩大的宣传,特别是集中“火力”

对这样一种知法犯法、道德沦丧的行为给予了强烈谴责和声讨。通过新闻媒体强

有力的宣传和诱导,社会舆论强点逐步形成,即“当事人张金柱非杀不可,不杀不

足以平民愤”。无疑,新闻媒体在这一案件判决前扮演了“审判者”的角色,媒体“

审判”成为社会舆论强点形成的始作俑者。正如张金柱本人所说,他是“死在传媒

的手中而不是法律手中”。

孙志刚案。2003年初,孙志刚未携带暂住证被收容,在救护站被殴打致死。

《南方都市报》首次披露这一消息,被各大网站转载,引起强烈反响。主犯乔某

以故意伤害罪被处决。2003年黄静“案”,经网络传播后,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

此案引起了公安部的重视,成立专案组,五次对黄静死因进行鉴定。其男友姜俊

武以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二、媒体审判“”其实是新闻媒体的一种职能越位现象

传媒对司法的不当介入,会造成诸多不良后果。首先传媒在案件未审结前就

进行详细报道,媒体传播与案件事实相关或是无关的事件,如犯罪嫌疑人的前科、

一些显示有罪的陈述和交待等等,即便是客观的事实,也可能给法官造成先入为

主的印象,从而影响法官作为居中裁判者客观无偏颇地作出裁判,更不用说是与

事实不相符合的表述,或者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未决案件作出

定性、处罚结论等情况,这样往往容易形成一种影响法庭独立公正审判的舆论氛

围。

传媒具有主观、激情和煽动倾向,极易调动社会和公众的情绪。当它对某个

案件大肆制造舆论、左右舆论、指导舆论,调动起全体民众的情绪,形成强大的

社会公意合流时,传媒引起的不良舆论导向,容易破坏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

降低司法机关的威信,有损司法机关权威,不利于构筑公众对法治的信仰。可以

毫不夸张地说,传媒的不当介入实乃独立公正审判难以承受之重。

媒介担负着舆论导向的重要功能,理应向大众宣传法治知识,普及法治观念。

大众表达自己的愤怒,说的话可能不符合法律知识,是正常的,但是媒体不应原

封不动地搬过来或加以集中渲染,造成一种舆论氛围,用感性的情绪化群“众运动”

来影响严肃理性的审判。

三、新闻报道应摆正自身舆论监督功能,促进司法公正

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密切相联,媒体对司法活动进行报道并监督司法权的行

使已成为一种司空见惯的社会现象。毋庸置疑,媒体监督由于自身所特有的开放

性与广泛性,在促进司法公正、遏制司法腐败方面发挥了以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

代的积极作用。

司法追求的公正与媒体强调的监督均有其宪法依据和现实合理性,代表着两

种同等重要的不同价值,双方享有良好的互动基础,我们应当对司法与媒体的关

系进行合理的构建,加强双方的约束与规范,从而将司法与媒体的关系纳入法治

轨道,依法加以保障、引导和监督。

(一)媒体介入司法,应当遵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司法机关依法办事,

媒体自身也要依法行事。

(二)媒体介入司法,应当保持客观公正。即真实性、严肃性、准确性、公

正性。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应当坚持真实性,坚持客观性报道。真实性是新闻

的生命,也是把握正确监督,防止不正当干预的基本原则。

(三)媒体介入司法,应当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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