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长三角一体化互认协议7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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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建造师长三角一体化互认协议7篇

篇1

甲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乙方: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丙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丁方: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了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加强区域合作与交流,甲乙丙丁四方作为各自省份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互认协议:

一、互认原则

1.互认双方二级建造师的执业资格,即在甲方省份取得的二级建造师资格,在乙方、丙方、丁方省份予以认可。

2.互认双方二级建造师的继续教育成果,即在甲方省份完成的继续教育,在乙方、丙方、丁方省份予以承认。

3.互认双方二级建造师的企业资质,即在甲方省份获得的企业资质,在乙方、丙方、丁方省份予以认可。

二、互认范围

1.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互认:甲乙丙丁四方互相认可对方省份颁发的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2.继续教育成果互认:甲乙丙丁四方互相认可对方省份颁发的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合格证书。

3.企业资质互认:甲乙丙丁四方互相认可对方省份颁发的二级建造师企业资质证书。

三、实施方式

1.信息共享:四方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二级建造师资格、继续教育成果和企业资质信息的互联互通。

2.查询验证:四方在各自官方网站提供查询验证服务,方便申请人查询验证对方省份的二级建造师资格、继续教育成果和企业资质。

3.联合检查:四方定期开展联合检查,确保互认协议的有效执行。

四、责任义务

1.甲方责任义务:甲方应确保江苏省二级建造师资格、继续教育成果和企业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乙方、丙方、丁方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

2.乙方责任义务:乙方应确保浙江省二级建造师资格、继续教育成果和企业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甲方、丙方、丁方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

3.丙方责任义务:丙方应确保上海市二级建造师资格、继续教育成果和企业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甲方、乙方、丁方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

4.丁方责任义务:丁方应确保安徽省二级建造师资格、继续教育成果和企业资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积极配合甲方、乙方、丙方进行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

五、争议解决

1.争议解决原则:因执行本互认协议发生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适用:本互认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

六、其他事项

1.本互认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后,经协商可续签。

2.本互认协议未尽事宜,可另行协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互认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互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执一份。

甲方: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乙方: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丙方: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丁方: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篇2

协议目标:

本协议旨在促进长三角地区(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的二级建造师互认,打破地域限制,推动人才自由流动,为区域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协议内容:

一、互认范围

1.适用范围:本协议适用于长三角地区的所有企业和个人。

2.证件互认:持有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任一地区颁发的二级建造师的证件,在其它三地区也应具有同等效力。

二、互认条件

1.资格条件:申请人需具备《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的条件,包括学历、工作经验等。

2.审核程序:申请人需通过所在地区的审核程序,包括资格审查、考试等。

3.证件真实:申请人需保证所提交的证件真实有效,如发现虚假,将取消其互认资格。

三、互认程序

1.提交申请:申请人需向所在地区的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包括个人资料、证件等。

2.审核确认: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予以批准。

3.公布名单:每年公布一次互认名单,包括申请人姓名、证件编号等。

四、互认效力

1.资格效力:互认名单公布后,持证人将在其他三地区享有与本地建造师相同的资格和待遇。

2.注册管理:持证人需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进行注册,并接受所在地区的监督管理。

3.违规行为处理:如持证人出现违规行为,将按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争议解决

1.协商解决: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仲裁解决: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可向上海、江苏、浙江、安徽任一地区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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