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获事故赔偿款,工伤保险仍应得?.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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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获事故赔偿款,工伤保险仍应得?

原告黄春花之夫周小清系被告周岭林场职工。被告周岭林场与被告吉水社保局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2008年2月6日,周小清因公被朱某驾驶的摩托车撞倒,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原告方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15万元。同年3月,周小清被认定为工亡。6月,被告社保局核定周小清工亡待遇6.26万元。事后,社保局却以原告已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款15万元,且所得赔款超过了工伤保险待遇,周小清家属不能获得双重赔偿而拒付工伤保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工伤(含工亡)与用人单位以外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补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补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事故发生的原因,即使工伤事故系第三人侵权所致,也不影响工伤职工及亲属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周小清已认定为工亡,原告依法有权获得工亡保险待遇。据此,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吉水县社保局支付原告黄春花等人工伤保险金1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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