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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考核暂行办法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利用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

职工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校教职工考核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

化,根据人事部、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对教职工进行考核,是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综合

表现。考核结果作为聘任、奖惩和发放岗位津贴、业绩奖酬金的依据,以达到激

励先进、鞭策后进的目的,更好地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履行岗位职责

的责任感,促使教职工不断提高政治、业务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

二、考核对象

我校机关各职能部、处、室,各学院(部)及直属等单位在岗在编的教职工

(教辅一:按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考核;教辅二:按一般工作人员考核)。

三、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由主管校领导及人事处、监察处、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院、国有资产与

实验管理处、工会等部门的负责同志组成考核领导小组,组织、指导、监督此项

工作,负责对考核结果的最终审定,受理对考核结果的复核申请。

各相关部、处、室,各学院(部)及直属等单位组成考核组负责本单位考核

工作的具体实施。

四、考核内容

以业绩为主,对教职工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综合评定。

德:主要指政治思想表现,思想作风和工作作风,爱岗敬业的精神,大局观

念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以及服务育人、维护学校声誉和利益的表现。

能:主要指业务水平,完成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工作中不断进

取、开拓创新的能力。

勤:主要指工作态度,工作积极性和责任感,遵守劳动纪律的情况。

绩:主要指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效果。

五、考核办法和程序

处职以下人员(不含处职)的考核工作,以各部、处、室、各学院(部)及

直属等单位为主进行,被考核者根据岗位职责和《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岗位聘任

工作任务书》的要求填写考核表。各单位考核组可采取个人述职、民主测评、组

织鉴定等方式产生考核结果。

被考核人员对考核结果若有异议,可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考核领导小组提出复

核申请。

处职干部的考核办法按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校级领导的考核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

除学校统一安排的年度考核外,各单位应及时对试用期满和聘用期满的教职

工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六、考核结果的评定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其中

“优秀”的比例控制在被考核人数的15%以内。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

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高质量地

完成受聘岗位所规定的工作任务;超额完成全年工作量。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

制度,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全年工作量。

基本称职:政治、业务素质一般,工作中无大的失误,但对自己要求不严,

缺乏开拓进取精神,工作质量不高;基本完成全年工作量。

不称职: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不称职:

1.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差,未完成工作任务,给学校造成不

良影响或经济损失;

2.不履行岗位职责,经教育帮助无明显改进;

3.未经所在单位和学校同意,私自在外兼职;

4.利用学校有形或无形资产,损害学校利益,为个人或小团体谋取私利;

5.弄虚作假,谎报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

6.工作责任心不强,出现严重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

7.受记大过以上行政处分或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党纪处分;

8.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

9.未经所在单位同意、学校批准,出境超期三个月以上;

10.全年工作量不足满工作量的80%;

11.其他严重违法、违纪的行为。

七、有关人员工作量的减免办法

1.各学院(部)双肩挑干部:院长、总支书记,其管理工作量可核算为全年

相应教师职务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副院长、副书记,其管理工作量可核算为全年

相应教师职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其他双肩挑干部的管理工作量按实际承担情况

酌情核算,但最多不超过全年相应教师职务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2.新调入教师自报到之日起一年内工作量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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