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制度近年原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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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合保管理

处方制度

处方权限规定

在职各级执业医师均有处方权;进修医师经科主任同意并报医务科批准后方有处方权。聘请外单位离退休的医师应经医务科对其资格确认后方予处方权。有处方权的医师应将签字式样存药剂科作鉴。(以上医师均为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者)。

无处方权的进修医师、轮转医师、实习医师须在带教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其处方由带教医师审签后才能生效。

麻醉药品处方应由经考核取得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签署方为有效,急救时,值班医师可按病情需要使用麻醉药品注射剂,用后由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师补签处方。

处方必须由医师本人书写,严禁先签好空白处方由他人临时填写药名、数量等。任何人不得摹仿医师在处方上签字。各级医师不得为自己及其直系亲属开方、取药。

药剂师有权监督医师合理用药,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药房应当拒绝发药。必要时,经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药剂师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内容。

处方书写规定

处方原则上用中文(必要时可用拉丁文),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书写。要求字迹清晰,项目书写完全,药名、剂型、剂量、单位、数量、用法书写正确,不得涂改,如有修改时,医师应在处方修改处签字,并注明日期。处方一律按实足“岁”或“月”填写。

药品名称、剂量,单位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为准,药典未收载者,可参考其他有关资料,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即通用名)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同一通用名有多种规格或品种的,在通用名后加括号注明。剂量一律用阿拉伯字书写。如因医疗需要,剂量超过药品说明书规定时,医师须在剂量旁重加签名。药品用法中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见药品说明”等字句。

药品用法应写明冲服、含化、口服或皮下、肌肉、静脉注射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外用药品应写明用法及用药部位。

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均要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麻醉药、精神药品需用专用处方,不能与普通药开在同一处方中。

每张处方仅限一人。严禁以甲病人名字给乙病人开方取药。

急诊处方药房应立即给予配发。

处方当日有效,过期应由医师更正签署后方有效,但最长不得超过3天。

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包煎、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要在药口名称前写明。

处方限量规定

普通药以3日量为限,最多不超过7日量,对某些疾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限量,最多不超过一个月量。超剂量使用时,要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医疗用毒性药品每次处方总量不得超过2日极量;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

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或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仅限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下次再用至少须间隔10天(更换不同品种应视为连续使用)。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得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次处方上注明理由。

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对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必须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留存以下材料复印件;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直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如住院危重病人确需超过限量使用时,应由科主任申请,并经院领导批准。

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逐日开具,每张处方限1日常用量。

盐酸二氢埃托啡、盐酸哌替啶处方限为一次常用量,且仅限于医院内使用。

药剂师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

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

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

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量用法;

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对各种不合格处方的处罚规定

对不合理处方进行登记,每月向有关科室通报一次。

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由医务科备案,对当事人员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交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取消其处方权。

对不按规定开具处方,或不按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医院有关规定处理,同时交院药事委员会讨论,取消其处方权。

医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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