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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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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实践性合同的概念是在如今合同种类逐渐增加的背景下进⾏的⼀种特殊分类⽅式的结果。实践性合同的数量也⽐较

少,因为其不同于普通合同的成⽴条件,除了⼀般的合同流程以外,还需要完成物品交接或者其他⾏为才能成⽴并⽣

效。接下来,就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什么是实践性合同

以合同的成⽴是否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标准,合同分为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诺成性合同,是指

当事⼈各⽅的意思表⽰⼀致即成⽴的合同。实践性合同,⼜称要物合同,是除双⽅当事⼈的意思表⽰⼀致外,尚须交

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才能成⽴的合同。

在传统民法中,定⾦、借⽤、借贷、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性合同。随着现代化经济⽣活的发展,尤其是银⾏

业、仓储业、运输业的发展,若仍坚持在双⽅当事⼈达成合意之外还须以物之交付为合同成⽴要件,不利于保障营业

者⼀⽅的利益,因⽽银⾏信贷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和铁路、航空等运输合同,早在我国经济合同法上均已脱离实践性

合同的范围,⽽成为诺成性合同。

区分诺成性合同与实践性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者成⽴的要件与当事⼈义务的确定不同。所谓合同成⽴的要件

不同,是指诺成性合同仅以合意为成⽴要件,⽽实践性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为成⽴要件。所谓当

事⼈义务的确定不同,是指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违约

责任;⽽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违约责

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中国⼤百科全书法学》解释实践法律⾏为称:实践法律⾏为系指除当事⼈意思表⽰⼀致以外还要交付实物或“

实施劳务,法律⾏为才认为成⽴,如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同是否实践合同,查合同法第308条仅规定:在“承运⼈

将货物交付收货⼈之前,托运⼈可以要求承运⼈中⽌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但应

当赔偿承运⼈因此受到的损失。”货物运输合同属于基于委托⽽⽣之合同,其前提条件是相互之间有信赖关系。如相

互信赖关系不复存在,应允许托运⼈随时解除合同。如此既可以救济托运⼈的权利,⼜可以通过赔偿损失平衡承运⼈

的利益。因此,货物运输合同不能作实践合同处理。另外,传统学说多认为赠与合同为实践合同。按合同法规定,具

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诺成性合同,赠与⼈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可

以要求交付;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性质属于公证债权⽂书,赠与⼈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可以要求交付;其他

赠与合同即⼀般赠与合同,性质属于⾃然债,合同⼀经签订即成⽴和⽣效,但受赠⼈不得要求交付。⽆论哪种情况,

都排除了赠予合同为实践合同的可能。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资料。综上所述,实践性合同中物品的交付不同于其他合同的物品交付,因

为它的物品交付⾏为往往是在合同履⾏之前进⾏的,⽽⼤多数合同的物品交付都是在合同履⾏中的义务⾏为。如还有

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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