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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

针对他⼈的请求权,⾏为⼈是可以提出抗辩权予以抗辩的。对于他⼈的商标,我们是需要予以尊重的,如果要使⽤

的,是需要取得商标权⼈的同意的。如果擅⾃侵权的,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那么,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下

⾯,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商标侵权中如何进⾏抗辩

1、通⽤名称对注册商标或⾮注册商标的抗辩

如果商标是约定俗成的商品通⽤名称,且使⽤地域范围⼴泛,可以通过商标争议,要求商评委撤销原告的商标。

⽽作为商标组成部分的通⽤名称,任何⼈构成正当使⽤商品通⽤名称被申请为注册商标或者注册商标的⼀部分后,商

标权⼈虽然对该商标享有专⽤权,但不得限制他⼈对该商品通⽤名称的使⽤。

2、药品名称对注册商标专⽤权的抗辩

药品名称同时⼜是注册商标,他⼈未经商标注册⼈许可,在药品上使⽤该药品名称的,不构成商标侵权⾏为,但

前提是不能突出使⽤该批准备案的药品名称。其理由是:第⼀,药品名称与药品注册商标发⽣冲突是我国药品管理制

度与商标注册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造成的,作为当事⼈来说,主观上没有任何过错。第⼆,允许将药品名称作为商标进

⾏注册,会造成药品⽣产者对该药品的垄断,是不公平的,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3、对在先企业名称、中华⽼字号的正当使⽤

商标和企业名称均属于商业标志的范畴,但分属不同法律保护、调整范畴。应当按照诚实信⽤、维护公平、利益

平衡和保护在先权利、是否产⽣消费者混淆、被侵权商标知名度等原则予以处理。

企业名称未突出使⽤、未造成市场混淆、清楚标注⽣产⼚家及⼚址的,不应按照商标侵权⾏为处理。特别是对于

因历史原因造成的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的权利冲突,当事⼈不具有恶意的,应当视案件具体情况,在考虑历史因素和

使⽤现状的基础上,公平合理地解决冲突,不宜简单地认定构成商标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对于权属已经清晰的⽼字号

等商业标识纠纷,要尊重历史和维护已形成的法律秩序。

对于具有⼀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企业或者企业名称的

简称,视为企业名称并给予制⽌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因使⽤企业名称⽽构成侵犯商标权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

令停⽌使⽤,或者对该企业名称的使⽤⽅式、使⽤范围作出限制。对于原告以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为由,请求撤销

被告企业字号、变更字号的诉求,⼀般来讲,企业字号如已经连续使⽤超过多年,则具备了市场稳定性,⼀般不宜撤

销。

4、对注册商标的其他合理性、正当使⽤。

只要符合《商标法》规定的正当使⽤,都可以作为抗辩理由。如我国《商标法》第⼗条规定,县级以上⾏政区划

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地名的商标继续

有效。此条对于有第⼆含义的含有县级以上地名的商标,允许注册,如红河“”商标等。但⼜实际上限制了商标权⼈的

部分权利,即他⼈产品上将注册商标作为地名合理性使⽤同时,商标的价值可以分为商标作为⽂字、标识本⾝所具有

的符号价值和经营者通过经营⾏为附加的能够将商标与商品以及商品的⽣产者之间建⽴联系的区别价值。商标专⽤权

的禁⽌权的范围,应该排除掉那些正当地使⽤商标权⼈的商标的基础符号价值的部分。

⼀般来讲,抗辩⼈对商标的正当使⽤应符合以下条件:抗辩⼈主观上善意、对商品仅做叙述性使⽤和指⽰性使

⽤、并⾮作为商标或包装装潢等使⽤、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这些需要被告说明、举证。

5、销售商、普通贴牌加⼯⽅、商标标志印制⽅已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

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作为商标侵权被告的抗辩理由,即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

品是⾃⼰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前外贸贴牌加⼯“”引发的商标侵权纠纷,对于构成商标

侵权的情形,应当结合加⼯⽅是否尽到必要的审查注意义务,合理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

6、被告为⾃主品牌商标,构成近似的程度。

依据最⾼⼈民法院审判精神,对于⾃主品牌的商标,确实没有造成市场混淆,同时以技术对⽐形式考查商品类似

和商标近似程度、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

7、停⽌有关⾏为会造成当事⼈之间的重⼤利益失衡或有悖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实际上⽆法执⾏。

依据最⾼⼈民法院审判精神,如果停⽌有关⾏为会造成当事⼈之间的重⼤利益失衡,或者有悖社会的共利益,或

者实际上⽆法执⾏,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利益衡量,不判决停⽌⾏为,⽽采取更充分的赔偿或者经济补偿等替

代性措施了断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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