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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的处理原则

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是⼀种违反公平性原则的责任。⼀般表现为双⽅⽀付违约⾦的标准是有所不同的。上⾯就是店

铺⼩编为⼤家整理的有关合同中违约责任不对等的处理原则的相关资料。以供⼤家阅读,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违约责任不对等的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百⼀⼗四条当事⼈可以约定⼀⽅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付⼀定数额的违约⾦,也

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法。

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

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若⼲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当事⼈主张约定的违约⾦过⾼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

⾏情况、当事⼈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约定的违约⾦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的,⼀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百⼀⼗四条第⼆款规定的过分“

⾼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

完全赔偿原则是因违约⽅的违约⾏为使受害⼈遭受的全部损失,都应由违约⽅负赔偿责任。即违约⽅不仅应赔偿

对⽅因其违约⽽引起的现实财产的减少,⽽是应赔偿对⽅因合同履⾏⽽得到的履⾏利益。这是对受害⼈利益实⾏全⾯

的、充分的保护的有效措施。从公平和等价交换原则看,由于违约⽅的违约⽽使受害⼈遭受损害,违约⽅也应以⾃⼰

的财产赔偿全部损害。当然,这种赔偿应限制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内。

根据《合同法》第113条的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造成损失

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

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实际损失是现存的损失,可以说是看得见“,摸得着”的损

失,⼀般也不会产⽣争议。关键是要掌握可得利益。可得利益是合同履⾏后债权⼈可以实现或者取得的收益,它具有

以下特点:

1、未来性。可得利益不是现实的利益,⽽是⼀种未来的利益,它必须是经过合同违约⽅履⾏后才能获得的利

益。

2、期待性。可得利益是当事⼈订⽴合同时可以预见的利益,可得利益的损失也是合同当事⼈能够预见到的损

失。

3、⼀定的现实性。尽管可得利益并⾮订⽴合同时就可实际享有的利益,但这种利益并不是臆想的,如果合同违

约⽅不违约,是⾮违约⽅可以得到的利益。

(⼆)合理预见原则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造成损失的,损失

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订⽴合同时预见

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合理预见原则,⼜叫可预见性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预见的主体是违约⽅;

2、预见的时间是合同订⽴时;

3、预见的内容是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财产损失的范围;

4、判断违约⽅能否预见的标准采⽤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即通常以同类型的社会⼀般⼈的预见能⼒为标

准。

(三)减轻损害原则

也叫采取适当措施避免损失扩⼤原则,是指在⼀⽅违约并造成损害后,受害⼈必须采取合理措施以防⽌损害的扩

⼤,否则,受害⼈应对扩⼤部分的损害负责,违约⽅此时也有权请求从损害赔偿⾦额中扣除本可避免的损害部分。也

就是将减轻损害作为受害⼈的⼀项义务看待,并以此限制违约⽅的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119条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当事⼈⼀⽅违约后,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损失的扩⼤;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扩⼤的,不得就扩⼤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因防⽌损失扩⼤⽽⽀出的合理费⽤,由违约⽅承担。减

轻损害原则的构成要件是:

1、损害的发⽣由违约⽅所致,受害⼈对此没有过错;

2、受害⼈未采取合理措施防⽌损害扩⼤;

3、受害⼈的不当⾏为造成损害扩⼤。

(四)损益相抵原则

⼜叫损益同销,是指受害⼈基于损害发⽣的同⼀原因⽽获得利益时,应将所受利益从所受损害中扣除,以确定损

害赔偿范围。这是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重要规则。根据这⼀规则,违约既使受害⼈遭受了损害,⼜使受害⼈获得了利

益时,法院应责令违约⽅赔偿受害⼈全部损害与受害⼈所得利益的差额,这是净损失、真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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