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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主要学术观点评述

【反不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主要学术观点评述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的主要学术观点

自《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以来,学术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

基本原则就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代

表性的观点:

一是民法学的观点。该观点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

是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且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以前

法院就有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据审判不正当竞争案的先例。同时

还引证,有些公法学者也承认民法基本原则如“诚实信用原则不仅

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而且是适用于其他法律部门的原则。”[

二是一般条款说。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就

是该法第2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五大原则,即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基于同样的

思维路径,许多学者还从国外的有关立法和相关的国际公约中旁征

博引,以加强理论深度。

三是竞争法说。有学者从竞争法的角度出发,认为反不正当竞

争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竞争主体竞争地位平

等原则、促进自由公平竞争原则、保护中小企业原则、保护国家利

益原则。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合法原则和合

理原则。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适度自由原

则、实质公平原则、整体效益优先原则。

四是市场规制法说。有的学者是从市场规制法的角度对反不正

当竞争法的原则进行了总结和概括,其中有四原则说,即诚实信用

原则、保护公平合理竞争原则、保护消费者利益原则和维护市场秩

序原则;五原则说,即合法原则、中立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安全与

效益原则、授权与限制并举原则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各观点评述

上述各种观点基于不同立场和视角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

则进行了各自的阐释,其结论的分歧是非常明显的,这种分歧在某

种意义上已经超出了正常的学术共视和逻辑规则,不仅造成了理论

上的混乱,不能实现“成文法局限之克服,”而且会给法律实践造

成极大的矛盾和冲突,不能成为“当事人的行为准则”。[12]在此

有必要对上述观点进行整体评析,澄清和明晰有关理论问题,以便

重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

首先,民法基本原则的简单挪用在学术上仍有讨论的余地。民

法从其本质上来说属于自治法,是典型的私法,其精神支柱和价值

追求全面反映了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要求,平等、自由、自愿、诚

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等原则勿庸置疑是市场竞争的原则,但将其

转化成竞争法或者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一定的历史意

义,但不具有现实价值。如前文所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和实

践经历了一个从民法的边缘化向经济法的核心化转变的过程,我国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行立法(民法的边缘化)和修改要求(经济法的核

心化)正是对这一历史过程的具体回应。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已经

从完全的民法性质转变成具有公法性质的经济法,带有明显的国家

对私人权利进行限制和干预的色彩,民法的个人主义和自治要求已

经不是它的基本价值追求,相反从整体主义和社会本位出发,关注

整个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行和一切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目的——消费

者利益的经济法理念已经对民法精神进行了修正和扬弃。世界上除

了德国和日本还沿袭大民法传统而对反不正当竞争和反垄断分别进

行立法,在形式上适用不同的司法机制外,其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

都采取统一立法,在制度层面和法治理念上都表明了反不正当竞争

法的经济法属性。所以在立法修改意见的理论探讨中依然采用民法

属性的有关理念,只是大民法传统的一种历史的怀旧感而已,已经

没有必要过多地争议。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原则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层次上

应当有所区分。上述观点中的“安全与效率原则”、“实质公平原

则”、“整体效率优先原则”、“社会利益原则”已经被公认为经

济法的基本原则,而且也体现了鲜明的与民法不同的社会整体观

念。从法律体系的内部构成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经济法的子部

门,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虽然能够而且必须涵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所

有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必须遵守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是用上

位法的基本原则来置换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在理论上过于抽象,在

实践中则简单化的嫌疑,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殊性要求和个性

化价值在经济法的一般原理中无法具体体现,也不能全面概括。反

不正当竞争法在经济法的整体原则之下应当且必须抽象出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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