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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评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
[摘要]十九世纪德国法学家耶林最广为人知的作品是《为权利而斗争》,但
很少有人从它最初发表的形式——学术演讲的角度来阐释它。理解这一作品离不
开两种语境,一是历史语境,即普鲁士统一德意志;二是文本语境,即它与耶林
晚期其他作品一脉相承的关系。通过还原历史语境和文本语境,凸显了《为权利
而斗争》的社会意义和公共意义。
[关键词]耶林;为权利而斗争;历史语境;文本语境
一、历史语境中的耶林
耶林,生于1818年,卒于1892年。每一位受其时代瞩目的思想家都与其所
处时代的特殊问题相关。十九世纪的德国是危机与变革的时代。耶林是一位变革
时期的法学家,1858年是他思想的分界点。在此之前,他忠实于历史法学派,
在此之后,他成为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以及法律社会学的先驱。十九世纪是德
意志走向统一,建构现代民族国家的时代。俾斯麦从1862年开始担任普鲁士首
相兼外交大臣,实施“铁血政策”,通过三次王朝战争,于1871年实现德国统一,
此后继续担任德意志帝国宰相至1890年。在俾斯麦的专制统治下德国成为一个
在政治上极不成熟的民族。俾斯麦打击任何独立党派,不论是自由主义的还是社
会主义的,同时也进行了一些社会福利立法。思想转向之后的耶林就是生活在俾
斯麦统治之下的德国。
耶林是俾斯麦的忠实崇拜者。因此他在政治上的态度不是暴力革命与激进式
的。然而,作为一位法学家,对于德意志帝国的政治前途,必然关心。对于耶林
的“大马士革转向”,利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赫克于1932年在法兰克福大学做以
《利益法学》为题的演讲时,曾说:“从历史的角度看,法律是利益的产物。这
种观点今日广为流传,主要应归功于伟大的罗马法学者鲁道夫·冯·耶林。他最初
是一个概念法学家,但后来由‘扫罗’(Saulus)变成了‘保罗’(Paulus)。耶林
提出了一条原理并予以证明:创造法律者,不是概念,而是利益和目的。在这个
意义上,耶林可算是目的论研究方法,同时也是利益法学的创立者。但耶林并未
完全地贯彻其理论主张。”促使耶林发生思想转变的,较为公认的说法是缘于一
个案例。1858年,有一个“一物二卖”的案例提交给耶林。根据罗马法一贯的理
论,也是耶林本人所持有的观点,“买卖标的物在交付以前,如因非归责于出卖
人之事由而灭失者,出卖人仍可取得价金”,这一规则同样适用于“一物二卖”的
情形。在这个真实的案例中,一艘价值高昂的船舶,被“一物二卖”之后由于不可
归责于出卖人的事由而灭失,因此出卖人得向两个买受人要求支付价金。这一明
显不合理的规则推理结果,大大刺激了耶林的“自然的法感”。耶林发现前述规则
的目的在于,“出卖人在因危险而卸责后,对于买受人不是因而得利,而是针对
其处分权限之丧失而取得损失补偿,因此,应该排除其请求双重给付之权利。”[1]
以上关于耶林思想转向的促成因素是法律学者多采纳的说法。虽然没有确定的证
据反驳这种观点,但是这一解释似乎太过狭隘。不可否认,耶林是以这个现实案
例为契机来反思自己所持有的法学观念,但是耶林转向之后的思想能够产生巨大
的社会影响,必然有其深层原因。很难认为一位法学家对于身处时代的重大政治
事件无动于衷,却因为一个形式正义而实质不正义的案例而改变自己持有的法学
立场。我们不可能为历史确立线性的逻辑因果关系,但是回顾历史时希望看到各
种动因,并且能从中产生富有教益的启发。
二、《为权利而斗争》的文本语境
《为权利而斗争》是耶林晚期三次维也纳演说中的第二次。第一次,《法学
是一门科学吗?》,是1868年耶林在维也纳大学的就职演说。第二次即1872年,
维也纳告别演说《为权利而斗争》。1884年,在重新造访维也纳的时候,耶林发
表了第三次演说,《论法感之产生》。这三次演说都贯穿着他在《法律中之目的》
的要旨。反映了耶林思想转向之后的观念。此外,1867年,耶林写作了《罗马
私法中的过错要素》这篇文章。1884年,耶林出版了《法学中的戏谑与认真——
献给法律读者的一份圣诞礼物》,这本书收录了四篇耶林在1880年前后写作的文
章,其中第三篇《法学的概念天国》,影响比较大,中文也有译本。耶林晚期发
表的这些演说和文章作为一个整体,体现了他在没有完成的巨著《罗马法的精神》
第四卷和《法律中之目的》里的思想。把《为权利而斗争》与耶林同期的这些演
讲和小册子进行比较,可以还原它的文本语境。
1867年,《罗马私法中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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