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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近年来,我国网商群体从400万迅速增长到2000万的规模,采用电子商务
手段开拓交易市场,成为一股迅猛的潮流,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十分可观。然而伴
随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的是:网络购物成为在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其中对B2C
和C2C交易中的投诉占大部分。根据中消协发布的数据,2005年,涉及互联网
的投诉达7189起,与上一年相比,增长幅度达到96.3%,增幅居各类投诉的首
位。事实上,网络销售坑骗消费者事件的实际发生数要远远高于这一数量,因涉
及金额不多或不法商家无迹可寻等各种因素,多数消费者最终选择放弃投诉。如
此众多的网络欺诈对电子商务是不利的,可能导致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失去信任与
信心,这不利于电子商务在我国的普及与发展。目前《电子签名法》、《电子支
付指引(第一号)》都已经出台,但因为该类法规并未直接对电子商务消费者权
益保护作出明确的规定,且在现阶段该类法规对普通消费者的适用具有一定的不
可操作性,而有关网络欺诈的事件屡屡发生并呈上升趋势,说明我国在此领域对
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江西省互联网上经营主体登
记后备案办法》明确指出,今后“网上开店”不仅要办照,而且必须进行网上备
案。B2B、B2C、C2C交易模式都属于监管范围之内。这意味着网上经营主体登记
备案的方式将从政府方面对网上的经营者进行宏观的约束与限制,但这种约束与
限制从目前我国的网络现状来看,仅仅限于“宏观”层面,而且《办法》作为地
方规章,本身具有地域局限与无强制力。由此看来,《办法》的实行象征意义要
远远大于其实际意义。对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单从加强行政监管、实行行业自律、
建立信誉评价机制、完善社会信用体制等方面入手是远远不够的,任何制度的完
善都需要立法作为基础与指导。《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
的基础,现阶段面临的关键问题是:其在电子商务中适格主体的界定。这是《消
法》在电子商务环境是否适用与解决电子商务消费纠纷的依据,也是建立网络消
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法理基础。
一、我国电子商务领域消费者权益保护存的严重问题
1.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手段针对网络消费欺
诈。信用缺失、网络消费欺诈现象严重出现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不良商家往往利
用网络的虚拟性,提供不完整的商品信息甚至虚假信息及发布虚假广告,侵犯消
费者的知情权,甚至涉及欺诈活动与非法传销。
2.网络消费合同履行问题。(1)延迟履行;(2)暇疵履行;(3)售后服务无法保证。
3.网络支付安全问题。网络的开放性增加了消费者财产遭受侵害的风险,消
费者在使用电子货币支付货款时可能承担以下风险:网上支付信息被厂商或银行
收集后无意或有意泄露给第三者,甚至冒用;不法分子盗窃或非法破解账号密码
导致电子货币被盗、丢失;消费者未经授权使用信用卡造成损失;信用卡欺诈;
支付系统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击等。
4.网络消费者隐私权保护问题。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网络隐私所能带来的经
济利益和黑客技术的发展,对消费者隐私权构成侵犯的最大风险来自于对个人信
息的收集、传播和利用。网络隐私一旦被滥用,将给消费者个人带来难以想象的
后果和网络秩序的混乱。
5.网络消费纠纷和消费者损害赔偿权的实现问题。电子商务是以互联网为运
行平台进行的商务活动,而互联网的无国界特性打破了主权疆界的界限,并动摇
了在传统的地域主权基础上形成的司法管辖基础。虚拟的网络空间中地理界限的
消失,使得很难判断网上活动发生的具体地点和确切范围,而将其对应到某一特
定的司法管辖区域就更为困难。
6.格式合同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与广泛应用,网络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中普遍采用
格式合同,电子商务中的格式合同,其特点就是经营者拟订好所有条款,消费者
只需按下“接受”,或者“拒绝”毽,就决定了该购买合同是否成立在所订立的
合同总数中,格式合同的数量大约占45%以上,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则到99%。
因此,有学者称“我们生活在格式合同的世界里”。
由于电子商务大量采用自动交易手段,其所包含的交易条件除少部分可以
协商外,大部分是不具有可协商性、供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对于这些格式条
款,对方要么接受.要么拒绝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由此产生的问题是可能损
害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相对人的利益。
(五)司法管辖
电子商务是以Internet为网络平台进行的商务活动,正是因为]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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