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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审判”(trialbymedia)或称“新闻审判”(trialbynewspaper),原是西方新
闻传播法中的一个概念,意指新闻报道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
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1)20世纪上半期,“新
闻审判”在美国盛极一时,报界为提高发行量,大肆炒作司法报道,肆意在报纸上宣布嫌疑
犯有罪,以引起读者兴趣。1965年,美国法院推翻了一起指控诈骗案的判决,原因是庭审
过程中所做的电视录像,对被告进行了含有偏见的宣传,损害了被告在诉讼中应当享有的权
利。此后,人们把这种新闻媒体凌驾于司法之上、干预和影响司法的现象,称为“媒体审判”。
在我国,伴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新闻监督职能的不断加强,新闻界普遍加强了
对法制新闻的报道和司法领域的舆论监督,从新闻价值层面来说,法制新闻的重要性、趣味
性、接近性等特征,满足了受众猎奇求趣以及寻求安全的心理欲求。因此,在我国没有正式
为新闻立法的情况下,“媒介审判”日益成为新闻自由与司法独立相冲突的重要表现。目前,
大多数研究者是从法理学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的,本文试从传播学的视角对我国“媒
介审判”现象的产生原因、解决方法等问题作简单探讨。
权力碰撞——把关人的责任
根据西方政治学的观点,社会的正常、有序运行离不开三种权力的支撑,立法权、行
政权、司法权,其中,司法权通常称为“第三种权力”。近些年,伴随着新闻监督力度的加
大,媒体的舆论监督权被越来越多的学者认可,逐渐取得了“第四种权力”的地位,新闻从
业人员也取得了“无冕之王”的美誉。
在我国,伴随着新闻改革的不断深化,新闻媒体的社会监督职能逐渐凸显出来,中央
电视台的《焦点访谈》率先担纲起舆论监督“急先锋”的典范角色,发挥着“群众喉舌”“政
府镜鉴”的重要作用。于是,在“法治”之外出现了所谓的“焦治”,为中国新闻监督开创
了崭新的时代,中国的媒介也开始拥有了所谓的“第四种权力”。
与此同时,对中国法制进程的监督报道,也史无前例的膨胀起来。1979年8月,以报
道法律、伦理、道德等内容为主的《民主与法制》杂志,率先在上海创刊。紧接着,1980
年8月,中国第一张以法制命名的、向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全国性法制报——《中国法制报》
(《法制日报》的前身),在北京正式创刊。至上世纪末,全国法制类新闻报刊已发展到
200余家,发行量高达400多万份,从业人员达20000多人,每年编发各类法制新闻稿件高
达数百万件。全国综合性报刊,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纷纷增设了以刊载法制新闻报道为
主的专版或专栏。“法庭直击”、“今日说法”等专题报道,则成为了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屡见不鲜的节目。在2000年8月份的《中国青年报》上,单是经济法制新闻报道就有155
篇(其中法制消息52篇,法制图片23幅,法制通讯75篇,言论54篇),占当月报道总量
23%。(2)舆论监督权与司法权的大碰撞使中国的老百姓第一次与法治联系得如此紧密,
第一次获得如此多的监督司法运作过程的机会。
从传播学的角度看,媒体对法制报道倾注如此多的热情并不是偶然的,原因主要有:
一、大众传播媒介具有环境监视的职能。根据美国学者C.R.赖特的大众媒体“四功能
说”,环境监视是指大众传播在特定社会的内部和外部收集和传达信息的活动,这里包括两
个方面,一是警戒外来威胁,二是满足社会的常规性活动(政治、经济、生活)的信息需要。
(3)法治作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一个社会的重要政治环境,对每个社会公民的
社会权利都存在直接、间接的影响,既是社会的常规性活动,又对公民的权利能否得到保障
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法治环境必然成为大众传播媒介重点监测的对象之一。
二、大众传播媒介是社会信息的“把关人”。“新闻是关于新近发生的事实的报道”,
这种报道并不是“有闻必录”的,而是经过一定标准选择,只有符合这些标准的才会成为报
道的对象。这其中,大众传播媒介起着选择的“把关人”的作用。在媒体商业化运作的今天,
大众媒介选择新闻信息的标准除了要符合真实性原则以外,还必需符合新闻价值判断系统的
标准,其中包括:时效性、影响力、显赫度、接近性、冲突性、异常性、人情味和趣味性,
(4)才能使新闻获得良好的传播效果。从法制新闻的特点看,除了符合一般新闻时效性、
影响力、接近性等特征外,还具有自己独特的优势。
1、激烈的冲突性。“打官司”必然是冲突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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