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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谊行为所引发的纠纷及其处理

一、情谊行为的概念和情谊行为所引发纠纷的类别

(一)情谊行为的概念

情谊行为是一种在我们的生活中司空见惯的行为,它是指当事人

之间以增进私人情谊为主要目的,或者基于善良风俗而为他人无偿

提供物质或者服务的行为,比如邀请朋友吃饭、免费搭乘车辆等诸

如此类的行为。

(二)情谊行为所引发纠纷的类别

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将情谊行为所引发的纠纷大致分为两类一

类是情谊行为本身履行引发的纠纷,二是情谊行为履行过程中致对

方损害引发纠纷。

本身履行所引发的纠纷,主要是指施惠人之施惠行为不履行或不

完全履行,导致受惠人在经济利益上遭受一定的损失之情形,此时,

若一方提出赔偿,允诺方是否要对其进行赔偿呢?履行过程中致对

方损害之纠纷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履行允诺的过程中,造成了对方一

定的损害,多表现为人身性质的,另一方提出赔偿请求,此时该如

何处理的问题。

二、情谊行为履行引发的纠纷及其处理

(一)不可诉请履行

不可诉请履行,是指情谊行为实施者做出的允诺对于受惠一方来

说,是不具备任何强制执行的效力的。这点应该毋庸多作解释。情

谊行为当事人处于内心的良善动机施惠于他人时,只是单纯的出于

人性的同情或者好意,只是想帮助受惠人获得某种帮助,并不是为

了使受惠一方获得一项可以诉请履行的请求权。并不是想对方因为

自己的善良允诺而获得一项可以对抗自己的请求权,来诉请法院要

求自己强制给付。比如某人晋升,同事要求其请客庆祝,行为人应

允,后迟迟不见有任何表示。此时,他的同事们显然不能以行为人

曾经的许诺为由强制要求其请客吃饭。再比如行为人许诺周末带其

朋友爬山,后从未兑现过该诺言,那么其朋友自然不能整日缠着行

为人要求其为给付。即便真的有人将此项承诺作为依据起诉至法

院,法院也不会理睬。归根结底,是因为情谊行为是一种社交层面

的行为,不受法律的调整,当一方爽约时,另一方并不能够诉请对

方履行,爽约方至多会遭到道德上的谴责,有伤情谊却无碍于法律。

(二)纯经济损失的不予赔偿

纯经济损失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王泽鉴先生认为:“所谓纯

粹经济损失,系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

者物被侵害而发生。例如某公司开掘地道,施工疏误,地层下陷,

危及四周安全致临近商店不能营业而受有损失。”李昊《论纯经济

上损失》一文中的概念也比较清晰可懂,摘用如下:“纯粹经济上

损失是被害人所直接遭受的经济上的不利益或金钱上的损失,它并

非是因为被害人的人身或有形财产遭受损害而间接引起的,或者说

它并非是被害人所享有的人身权或物权遭到侵犯而间接引起的”。

在情谊行为中,若允诺一方“口惠而实不至”,由此给对方当时人

造成损失,但却非巨大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时,既可以认为是一种

纯经济上的损失,笔者举例说明之。比如,行为人周末要去飞机场

接人,得知同事周末正好也要去机场赶飞机,有一项重要的生意要

谈,时间点恰好重合,行为人遂好意邀请搭载同事一同去飞机场,

同事a欣然应允。后路途中由于汽车抛锚致使无法及时赶路,最终

其同事没有赶上飞机,错过了一场到手的大买卖。再比如行为人举

办大型家庭晚宴,友人a受邀参加,a非常重视这次宴会,去礼服

店租借了礼服,并去鲜花店定了大束鲜花,坐计程车准时赶往宴会,

到了目的地被告知由于主人个人原因宴会取消。此种情况下,同事

a所损失的生意额以及友人a为宴会做的准备工作所花费的服装费、

礼品费以及交通费通常就会被认为是一种纯经济上的损失。那么对

于这种纯经济上的损失,做出情谊行为的行为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呢?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笔者从以下三个层面说明之。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这种损失一定是在行为人过失的情况下造成

的,即行为人主观上是过失而不是故意。在故意的情况下,也即行

为人故意实施某种行为,造成对方财产和身体伤害,此时这项行为

从一开始即产生之初就不是一项情谊行为,而是一项侵权行为,这

种情况下毫无疑问应认定为行为人应承担侵权责任。

在行为人过失的情况下,行为人不负赔偿责任。生活中的意外在

所难免,试想在上例中,驾车时汽车出现故障是一种极为正常的情

况,即使行为人的同事a自己驾车,也难保不会出现类似的情况。

他不能苛求施惠一方提供一辆完美无缺的结实无比的汽车,并充分

保证路况的畅通无阻,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汽车都没有意外发生,这

对于施惠一方来说是过分苛责。此时如果行为人急着赶一场大生

意,那么作为一个成年理性的人,他完全可以下车搭乘出租车或者

其他公共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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