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4讲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pdfVIP

第44讲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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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单元破产申请受理的效力

【考点2】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P318)

1.一般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

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1)继续履行

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2)解除合同

①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

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②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30日内未

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③管理人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2021年案例分析题)

【解释】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或者多次行使,尤其是不得在决定履

行合同后又决定解除合同。

2.特殊规定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

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

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2021年案例分析题)

【考点3】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2021年案例分析题)(P320)

1.破产申请受理前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提起下列诉讼,破产申请受理时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

止审理:

(1)主张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的;

(2)主张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

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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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重混同为由,主张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还债务人对其所负债

务的。

【相关链接1】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相关链接2】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原告请求未尽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使

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链接3】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

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破产申请受理后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

破产申请受理后,债权人就债务人财产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考点4】执行案件的移送破产审查(★★★)(P321)

【解释】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是实现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的重要措施。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

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

(2)被执行人或者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3)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2.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2021年案例分析题)

(1)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

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3)为减少异地法院之间移送的随意性,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

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

3.受移送法院破产审查与受理

(1)受移送法院的破产审判部门应当自收到移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受移送法院作

出裁定后,应当在5日内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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