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中的重点问题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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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中的重点问题

(本资料为中消协字〔2017〕38号附件2内容,供参考)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

议题:消费者是电子商务活动中重要的主体之一。电子商务

要持续健康发展,必须获得消费者的认可和货币选票。因此,《电

子商务法》应当强化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从二次审议稿看,原

《电子商务法(草案)》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章节现予删除;在

本法的法条中,仅有一处引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条表

述中有的使用了“用户”,有的使用了“消费者”,相关规定不尽一致。

本法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否应当进一步明确和加强?★★

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义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本法所称电

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

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自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

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

方或者多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

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

或者非法人组织。……。”

议题:

1.现实中,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类型众多,如网购、微商、

网约车、在线旅游、在线票务、在线订餐、即时通讯、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游

戏、团购等。本条第一款中的信息网络是否应增加移动网络?

2.第二款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定义是否涵盖全面?电子商

务平台经营者所从事的服务是否要增加资金支付等内容?★★

三、电子商务经营者义务

(一)工商登记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电子商务

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但是,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

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

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除

外。”

议题:

1.实体领域因一些行商经营场所不固定,难以办理工商登记,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不进行登记。但发生消费争议时,很难找到

经营主体,消费者维权困难。电子商务具有可追溯性,是否要求

从事电子商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应当办理工商登记?

★★★

2.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自然人,是否应当向电子商务平台经

营者提交其姓名、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真实有效信息?

★★★

3.销售自产农副产品、销售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

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的主体,从事电子商务经营的是否应

当办理工商登记?★

(二)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三条:“电子商务

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

全的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

者服务。”

议题:

1.除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外,是否应要求电子商

务经营者销售或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2.是否应当增加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协助召回义务,并区分自

建网站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

营者,明确其所应承担的协助召回具体措施?★★★

(三)出具票据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电子商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按照规定出具纸质发票或者

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

等法律效力。”

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是否应及时出具票据等凭证?消费者

要求出具纸质发票的,是否应当出具?未及时出具的,是否应承

担消费者为此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证照公示义务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第二款:“电

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信息或者行政许可信息发生变更,应当

及时公示。”

议题:是否应明确“及时”指多长时间?未及时公示的应承担

何种责任?

(五)终止服务的控制措施

《电子商务法(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电子商务

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六十日在主页显著位

置公示有关信息。”

议题: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除公示有

关信息外,是否应当采取措施保障相关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并自公示时起不得再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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