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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第一部分)(精选31篇)

集体合同(第一部分)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谐稳定的动关系,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双方

行为,加强双方合作,共谋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经集体协商,签定本合同。

第二条协商双方的代表依法产生,协商双方具有平等地位,协商活动依法组

织进行。

第三条本合同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动者个人与企业签定的

动合同中的动条件和动报酬不得低于本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本合同依法订立,适用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对企业和工会双方具有约

束力,并要求实际履行。

第五条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上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企

业尊重工会的合法权益,依照《工会法》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

费。

企业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动安全卫

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动纪律以及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动者切身利益

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

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六条职工享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合同规定的权利。工会有义务支持企业

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教育和帮助职工服从合理的生产调度和工作安排,遵守动

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安全卫生规程,提高动技能,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第二章动用工管理

第七条企业招用职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与之签订

动合同。签订动合同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贯彻平等自

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工会有权帮助和指导职工签定动合同。

第八条企业与职工按规定可以签定固定期限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动合同

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动合同。

第九条企业可在动合同期内确定一段时间试用期,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

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

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六个月。

第十条签订固定期限动合同,合同期满需延续动关系的应在动合同期

满前30日内,协商续签动合同。

第十一条在动合同期内,企业或职工需变更动合同的,应事先征得对方

同意,并书面达成协议。

第十二条企业或职工要解除动合同,一般应提前30日通知对方。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不得依照《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

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

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依法裁员时,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二)提出裁员方案;

(三)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四)向当地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听取动保障行政部门意见;

(五)公布裁员方案,与被裁人员办理解除动合同手续;

第十五条企业建立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动合同纠纷,工会主席依法

承担该委员会主任职务。

第十六条因履行动合同发生争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动争议处理

条例》办理。

第三章职业培训

第十七条企业根据本企业特点和条件,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

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对职工组织有计划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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