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案例】对鉴定报告相关工程造价争议项的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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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对鉴定报告相关工程造价争议项的认定

裁判文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2)新民终117号民事判决

裁判时间:2022年6月16日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欣德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第一火电建设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建集团河南工程有限公司

裁判意见摘选

建力公司于2021年11月26日作出鉴定报告,即案涉工程已完工工程造价为86,395,528.95元(包括争议造价5,681,213.12元),双方当事人上诉时对部分造价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二审中予以回复,本院将鉴定机构回复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并充分听取意见,现就争议项具体分析如下:

一、欣德源公司异议项。

1.异议争议造价5,681,213.12元。欣德源公司上诉主张,异议争议造价属欣德源公司施工部分,第一火电公司未举证证实由案外人施工,一审法院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欣德源公司,将该部分造价予以扣减存在错误。第一火电公司辩称鉴定机构系根据其庭审中提供的工作量月报表计算得出由案外人施工的争议造价,欣德源公司一审中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予以扣减正确。本院认为,第一火电公司依据其提供的工作量月报表,对鉴定造价中由案外人施工部分工程量提出异议。鉴定机构于2021年11月26日回复,对合同内由其他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项目,其无法对当事人提供证据的三性进行判定。2021年9月14日庭审中,第一火电公司提交工作量月报表,拟证实合同内部分工程由案外人施工。欣德源公司对第一火电公司提供的工作量月报表真实性未提异议,对争议项表述同意按第一火电公司提供的工作量月报表扣除相应工程量,其他计入欣德源公司的施工范围。2021年12月9日庭审中,鉴定人员回复,争议造价列明的基础是第一火电公司提供的证据资料。综上,第一火电公司提供了证据证实合同内部分工程由案外人施工,欣德源公司有关第一火电公司未举证证实争议工程由案外人施工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分析该项内容时将举证责任分配给欣德源公司虽有不当,但其结果即从鉴定报告中扣减争议造价5,681,213.12元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2.1#主厂房安装签证工程。欣德源公司、第一火电公司在《新疆金晖工程建筑1、6标段施工项目校对初步结果》总序号4中,对1#主厂房安装签证工程,业主第三方审计结果515,094元均予以确定,属双方当事人无争议项;鉴定报告在2018B029中虽列明包含1#主厂房安装签证工程名目,但并未将初稿中按定额计算的该部分工程造价453,610.53元计入;鉴定机构二审中回复认为应予以计入,故欣德源公司主张将1#主厂房安装签证工程造价453,610.53元予以计入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

二、第一火电公司异议项。

1.临建及水电费。关于临时设施费。A、F标段施工协议第2.2条约定,甲方为乙方统一建设生产、生活临建用房,乙方租用;甲方不提供乙方施工现场用其他设施;租房单价参考房建公摊成本;生活用水、电、暖气费乙方另交。根据上述约定,甲方有权收取生产、生活临建用房租金及生活用水、电、暖气费。经查,计取临时设施费的临时设施包括:职工宿舍,办公、生活、文化、福利等公用房屋,仓库、加工厂、工棚、围墙等建、构筑物,厂区围墙范围内的临时施工道路、水、电、通信的分支管线,建设期间的临时隔墙等。临时设施不包括施工电源、水源。本案中,第一火电公司虽提供部分临建用房,但欣德源公司需缴纳租金;其他临时设施由欣德源公司自行提供;生活用水、电、暖气费亦由欣德源公司交纳相应费用,A、F标段施工协议中并未约定欣德源公司在交纳租金及生活用水、电费后,需将相应临时设施费用自工程造价中予以扣减,故第一火电公司主张将临时设施费予以扣减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施工中的水电费。A、F标段施工协议第2.5条约定,施工用电、水由甲方供应,按甲供材处理,从施工图预算中扣除;鉴定机构二审中回复,案涉工程造价中(包括争议造价)包含水电费1,062,521.40元,因争议造价(包含水电费118,641.14元)本院前述未计入工程造价,故水电费差额943,880.26元应按协议约定作为甲供材予以扣减。欣德源公司虽提供收据及缴费通知书证实其缴纳了部分水电费,但因合同约定生活用水、电费由其公司承担,且缴费通知书也写明为生活区电费,欣德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所交水电费系因施工用水、用电产生,亦不能证实双方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了变更。

2.混凝土加工、运输过程中的费用。第一火电公司上诉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混凝土属甲供材,系到场价,包括加工运输费,鉴定报告中仅将混凝土材料费扣减,未将加工运输费予以扣减。建力公司针对该异议于2021年11月26日回复,合同中对混凝土甲供材是否为到场价未约定清楚,异议方可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即便砼搅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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