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工程行业行规行约 .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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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程⾏业⾏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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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程⾏业⾏规⾏约

(2019版)

第⼀章总则

第⼀条为了推进安徽省电⼒⼯程建设企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中,⾃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规范企业的经营⾏为,促进企业⾃律和⾃我完善,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制⽌⾏业内的不正当竞争

⾏为,建设和谐⾏业,特制定本⾏规⾏约。

第⼆条本⾏规⾏约适⽤于在安徽省境内从事电⼒⼯程建设的企业,并作为企业互相沟通、共同遵守、维护各⾃切⾝权益和共同

经济利益的⾏为准则。

第⼆章⾏规

第三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切实做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照章纳税,认真履⾏社会义务。

第四条贯彻以⼈为本,“坚持安全⽣产发展,坚持安全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针,建⽴健全劳动保障和安全施⼯监督

体系,保障员⼯合法权益,确保施⼯安全。

第五条建⽴健全⼯程建设管理制度,执⾏国家技术标准,建⽴完整的⼯程质量保证体系,保证⼯程质量,争创优质⼯程。

第六条重合同、守信⽤,对承接的⼯程项⽬精⼼组织,按时开⼯,按时竣⼯,为业主提供满意的优质⼯程。建⽴质量回访制

度,信守⼯程质量保修的服务承诺。按合同履约,⼯程资料交档齐全。

第七条规范⼯程施⼯管理程序,严格执⾏验收规范,不达到质量标准的⼯程不交付竣⼯验收。不采购、不使⽤⽆牌⽆证不符合

技术标准、质量低下的伪劣设备、材料。

第⼋条⾏业内不分体制、不分企业规模⼤⼩,⼀视同仁、相互尊重、团结合作。企业间发⽣纠纷,⾸先友好协商解决,不捏

造、散布虚伪事实,不做有损同⾏企业声誉的事情,必要时可申请协会进⾏内部调解。

第九条建⽴健全企业信⽤各项规章制度,完善企业内部诚信管理机制,对照电⼒⾏业信⽤评价标准加强企业⾃⾝信⽤体系建

设,加强信⽤风险的防范。

第⼗条建⽴公平竞争机制,不参与⾏业垄断、地区封锁等不正当竞争⾏列。提倡客观、合理拟定投标标的,反对低于成本价投

标。

第⼗⼀条加强⽂明施⼯管理,搞好环境卫⽣,保护⽣态环境,避免因⼯程施⼯造成社会环境污染。

第⼗⼆条主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建设单位和监理的监督与检查,认真吸取同⾏企业经验教训,不断改进⾃⾝⼯作,努⼒提⾼

服务⽔平;对⾏业发展和政府制定法律法规积极建⾔献策。

第三章⾏约

第⼗三条在企业经营管理⽅⾯防⽌出现以下失信⾏为:

1.企业⽆正当理由,未严格履⾏合同或服务承诺;

2.未及时披露信息,或违规发布信息;

3.企业信⽤等级BB级(含)以下,C级以上;

4.企业环境保护信⽤评价为黄牌;

5.受到能源、住建、环保、司法、⾦融、⼯商、税务、质检、安监、海关等部门处罚后未按照整改意见及时整改的;

6.⾏政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拒绝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不完整以及转移、隐匿相关证据的;

7.被⾏政部门认定拖⽋或⽋缴劳动者⼯资福利、社会保险的;

8.司法机关或⾏政机关在强制执⾏过程中,被执⾏⼈因履⾏能⼒不⾜⽽⽆法履⾏法定义务或有履⾏能⼒但延迟履⾏或部分履⾏

法定义务的;

9.发⽣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认定为⼀般失信⾏为的;

10.未通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进⾏的专项检查、周期性检验的;

11.严重拖⽋合同款不予以结算的;

12.借⽤资质,虚报业绩,以不正当竞争⼿段扰乱市场秩序的;

13.在招投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投标价格,投标报价低于⾏业最低限价幅度的;

14.侵犯他⼈知识产权,经⾏政主管部门⾏政处理、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仲裁的⼀般侵权⾏为;

15.发⽣新闻媒体负⾯曝光的;

16.违反⾏业⾃律和约规⾏为的。

第⼗四条在专业管理⽅⾯防⽌出现以下失信⾏为:

1.未提供真实信息,有虚假注册、信⽤备案⾏为的;

2.存在从业⼈员资格证书挪⽤、借⽤⾏为的;

3.存在接受转包、违法分包和⽤他⼈名义承揽⼯程⾏为的;

4.拖⽋合同款、农民⼯⼯资的;

5.未严格按照⼯程设计图纸、施⼯技术标准施⼯;施⼯中发⽣偷⼯减料、使⽤不合格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为的;

6.发⽣⼀般⼯程质量责任事故或⼀般⽣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7.提供的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并被投诉的;

8.因服务质量问题,给客户造成⼀定经济损失的。

第⼗五条杜绝在安全⽣产、应急管理⽅⾯出现以下⾏为:

1.发⽣《⽣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产安全事故,或⼀年内累计发⽣责任事故死亡10⼈(含)以上;

2.发⽣《电⼒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所规定的重⼤电⼒安全事故;

3.重⼤安全⽣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

4.发⽣暴⼒抗法的⾏为,或未按时完成⾏政执法指令;

5.发⽣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6.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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