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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银行业准入、处置及退出制度

一、美国银行业监管体系概况

美国银行业现行的监管体系是双轨制,即由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对各银行机构(包括在美运作的各类外国银行机构)实施监管。

联邦银行监管机构主要包括美联储(FederalReservedSystem,FED)、货币监理署(OfficeoftheComptrolleroftheCurrency,OCC)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ederalDepositInsuranceCorporate,FDIC)等。其中美联储担负着重要的金融监管职能。《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案》(Dodd-FrankWallStreetReformandConsumerProtectionAct)将所有大型系统性金融机构纳入美联储监管职责范围之内。美联储有权对整个银行体系进行监管,但实际上很少直接参与银行检查,l2家联储银行具体对全国性的金融和银行控股公司、在所辖州注册的属于联储系统成员的本国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开展监管。货币监理署下设在美国财政部,但其监管职能相对独立。货币监理署负责监管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成立于1933年。主要负责监管加入FDIC保险但非联储系统成员的本国银行和少数在FDIC投保的外国银行分行。《多德-弗兰克法》通过后,FDIC成为了处置银行破产的主要负

责部门。

州银行监管部门作为各州政府下属银行管理机构也对在本州内注册的国外银行开展监管。国家信用社管理局(NationalCreditUnionAdministration,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存款保险的信用社。

二、美国银行业准入法律概况

(一)主要法律和部门规章

1.《1978年国际银行法》(TheInternationalBankingActof1978,IBA)。IBA确立了给予外资银行“国民待遇”的原则,即对本国银行适用的权利和限制同样适用于外资银行。根据IBA,美国国会授权货币监理署向外资银行的联邦分行及代理颁发牌照。该法案还增加了美联储对在美外资银行的核准设立与终止营业的监管权力。

2.《1991年外资银行监管加强法案》(TheForeignBankSupervisionEnhancementActof1991,FBSEA)。该法案规定,外资银行在美设立任何代表处、分行或代理等,均需经美联储批准。美联储在评估外资银行的申请时,必须考虑提出申请的外资银行的海外经营状况以及其母公司经营是否受到并表监管。该法案还不再允许外资银行分行加入存款保险体系。

3.《1994年里格尔-尼尔州际银行和分行效率法案》(TheRiegle-NealInterstateBankingandBranchingEfficiency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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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1994,IBBEA)。该法案允许外资银行在其经营所在州以外的地方设立新的分行,或通过兼并美国本土银行等方式在美国其他州营业。

4.《1996年经济增长与监管文件减少法案》(TheEconomicGrowthandRegulatoryPaperworkReductionActof1996)。该法案简化了外资银行某些准入申请的手续,对外资银行实行“国民待遇”原则。

5.《1999年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TheGramm-Leach-BlileyActof1999)。根据该法案,外资银行同样可以成为金融控股公司,不过其申请程序依据外资银行在美业务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所有属于金融控股公司的美国储蓄机构都必须拥有充足资本、良好的管理以及严格遵从《社区再投资法案》(CommunityReinvestmentAct)。

6.美联储《K条例》(RegulationK)。美联储审批外资银行准入申请的标准均刊载于其K条例之内。

7.《银行控股公司法案》(BankHoldingCompanyAct,BHC)。该法案授予美联储对成立银行控股公司的审批权,并规定,收购任何美国银行或是银行控股公司都必须得到美联储的批准。

8.《2001年美国爱国者法案》(TheUSAPatriotActof2001)。该法案对《银行必威体育官网网址法案》(BankSecrecyAct,BSA)进行了修正,规定美联储在审核外资银行准入申请时,必须考虑外资银行的母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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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建立完善的反洗钱机制以及外资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等内容,并强制要求金融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

9.《2007年外国投资与国家安全法》(ForeignInvestmentandNatio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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