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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12-28批准2002-07-01实施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防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二次

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

理、关闭与封场、以及污染控制与监测等内容。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原冶金部马鞍山矿山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1年11月26日标准。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选址、设计、运行管理、关闭与封场、以及

污染控制与监测等要求。

编辑本段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及已经建成投产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的建设、

运行和监督管理,不适用于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编辑本段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GB5085.1~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l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T14848地下水质量标准

HJ/T20工业固体废物采样制样技术规范

GB5086.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

GB/T15555.1~12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法

GB5750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l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当上述标准被修订时,应使用其必威体育精装版版本。

编辑本段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系指未被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GB5085鉴别标准和GB5086及

GB/T15555鉴别方法判定不具有危险特性的工业固体废物。

3.2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均未超过

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3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按照GB5086规定方法进行浸出试验而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污染物浓度超

过GB8978最高允放排放浓度,或者是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3.4贮存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非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5处置场

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置于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永久性的集中堆放场所。

3.6渗滤液

一般工业固废物在贮存、处置过程中渗流出的液体。

3.7渗透系数

水力坡降为l时,水穿过土壤、岩石或其它防渗材料的渗透速度,以cm/s计。

3.8防渗工程

用天然或人工防渗材料构筑阻止贮存、处置场内外液体渗透的工程。

编辑本段存放

贮存、处置场划分为I和Ⅱ两个类型。

堆放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一类,简称I类场。

堆放第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场为第二类,简称Ⅱ类场。

编辑本段硬性要求

5.1I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5.1.1所选场址应符合当地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要求。

5.1.2应选在工业区和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下风侧,场界距居民集中区500m以外。

5.1.3应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以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

的影响。

5.1.4应避开断层、断层破碎带、溶洞区,以及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

5.1.5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洪泛区。

5.1.6禁止选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5.2I类场的其他要求

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塌陷区。

5.3Ⅱ类场的其他要求

5.3.1应避开地下水主要补给区和饮用水源含水层。

5.3.2应选在防渗性能好的地基上。天然基础层地表距地下水位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编辑本段环境保护

6.1I类场和Ⅱ类场的共同要求

6.1.1贮存、处置场的建设类型,必须与将要堆放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类别相一致。

6.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应设置贮存、处置场专题评价,扩建、改建和超期服役的

贮存、处置场,应重新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6.1.3贮存、处置场应采取防止粉尘污染的措施。

6.1.4为防止雨水径流进入贮存、处置场内,避免渗滤液量增加和滑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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