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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股份济合作社 股份证书股权资格范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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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股份济合作社股份证书股权资格范围

一、资格范围

(一)法定取得

根据《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定,下列人员依法取

得成员身份: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未实施土地二轮承包的,按确立双层经营

体制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

(居)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

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人员;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

(居)的人员;

4.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

员;

5.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6.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居)的服刑人员;

7.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应当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其他人员。

(二)申请取得

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由本人或户主自愿书面申请,经

核实无误、公示无异议并由村民代表会议审核,报镇人民政府(管

委会、办事处)审核备案后取得成员资格。

1.因征地农转非,仍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存在利益分配关系的原成

员;

2.结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且尚未在配偶方所在的集体经

济组织参与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3.离婚后户籍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虽未在本地生活,但尚未在其

他集体经济组织取得土地等生产生活资料,也未参与其他集体经济

组织分配的(须提供对方所在地乡镇出具的证明);

4.小城镇户籍改革,将户口迁入小城镇,但未享受城镇待遇的,目

前仍居住在本村的世居村民。在户口地已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宅

基地的,在户口地确认其成员资格;

5.60年代下放户或顶替农转非人员,未予工作安置或货币安置,

目前仍居住在本村的世居村民;

6.为了进入施教区,户口临时迁出,在本村仍有居住房的世居村

民。

7.随教师、部队官兵农转非家属,未予工作安置或货币安置,目前

仍居住在本村的世居村民;

8.其他经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

表)同意的。

(三)决议取得

法定取得、申请取得、成员身份灭失中未提及的其他类型人员,是

否确认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表决确

定。

成员资格丧失的情形:

1.死亡或依法被宣告死亡的人员;

2.享受城镇职工正式退休待遇户口回原籍的;

3.在部队已提干的现役军人;

4.公务员、行政事业单位定编人员、在册医教人员、国有企业职

工;

5.由外地转入的空挂户、挂靠户;

6.己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7.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8.因婚姻关系,户籍虽未迁出,但已在对方集体经济组织取得了成

员资格的人员;

9.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不得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其他人员。

二、股权设置相关规定

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清产核资结果,将集体经营性资产

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设置以成员

股为主,是否设集体股以及设多大比例由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民主讨论决定,集体股所占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总股份的30%。

成员股可根据人口、劳动贡献等因素,分别细化设置为人口基本

股、劳动贡献股等,以人口基本股为主,可以并设,也可以单设,

具体设置方案和分配系数由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并经成员

民主讨论决定。

人口基本股: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设立,以确认为本村(组)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为依据。

劳动贡献股:按成员在本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从事农业生产、事

务管理等的劳动年限设立,以成员实际劳动年限为依据。

根据群众民主决议,也可以设置土地承包股,土地承包股以土地确

权颁证为依据,按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人口承包耕地或

成员个人是否享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的情况设立,暂缓确权的以

二轮承包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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