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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精选3篇)

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精选3篇)

贵州省国内旅游合同篇1

贵州省旅游局

制定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七年七月

使用说明

1.本合同为示范文本,供在贵州省行政区域内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国际、国内旅行社(合同中所称组团社)与旅游者之间签订国内旅游组团合同时使用。

2.供双方当事人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供应的选择项,其商定事项以手写填入空格处。

3.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对本示范文本的内容予以变更或者补充。变更或者补充的内容,应符合法律、法规之规定。

4.本示范文本由贵州省旅游局和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编制、解释,并在全省范围内推行使用。

签约须知

本合同文本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旅行社管理条例》、《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而制订,供双方当事人商定采纳,签订合同前应认真阅读。

一、旅游者参与旅游应选择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营业执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门市部登记证》和明码标价的旅行社。实际经营场所应与证、照上的营业地址全都。

二、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或者填写各种报名材料时,内容要真实精确?????,并使用有效身份证件。因旅游者自身供应的材料不精确?????,造成无法完成旅游活动的,旅行社不担当赔偿责任,由此产生的实际费用由旅游者自行担当,旅行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三、旅游者参与旅游应确保自身身体条件能够完成旅游活动,并有义务在签订合同时将自身健康状况告知旅行社;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应当根据商定履行合同;旅游者本人不能成行,可以将其在本旅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具备参与本次旅游条件的第三人,并准时通知旅行社进行更改。因变更合同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支付。

四、旅游者应当敬重旅游服务人员的人格,与团队成员之间相互敬重、相互帮助;敬重旅游地的民族风俗;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讲文明。

五、合同双方因故不能成行造成违约时,违约方应当提前三天通知对方;双方也可以另行商定提前告知的时间(不能低于三天)。对于违约方,参照下列标准担当违约责任:

(一)违约方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5%的违约金。

(二)违约方未按规定时间通知对方的,应当支付旅游合同总价的10%的违约金。

因违约造成的损失,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担当赔偿责任,涉及航空、陆运、水运的票务损失问题,参照有关部门现行条款据实担当。

六、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的合同中,应将《旅游行程单》作为旅游合同附件,该附件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合同中不得使用准几星、相当于几星、豪华旅游、全包价、半包价、送保险等不确定用语。

七、旅游者与旅行社订立合同后,因不行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延迟履行后,发生不行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合同所称不行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开,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状况。

八、旅游者在出游前,旅行社应向旅游者供应《旅游行程单》和《旅游行程须知》,就有关留意事项等状况要向旅游者照实陈述,不得作虚假、误导性的书面或口头宣扬。

九、旅行社根据合同商定为旅游者供应旅游服务,其服务标准参照《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要求》执行。

十、所供应的服务符合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要求,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平安的旅游服务项目,应当向旅游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实行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十一、旅行社应按国家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旅行社责任险》只对因旅行社责任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担当保险责任;若游客有需要,应自行购买旅游意外保险,旅游者选择自行购买旅游意外险,旅行社对此应鼓舞、协作;旅游过程中应当妥当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珍贵物品应当随身携带或实行其他爱护措施,以免损坏或者遗失,未托付旅行社代管而丢失的,旅行社不担当责任。

十二、游客在旅途中因自身疾病无法连续旅行时,旅行社应乐观帮助作出妥当支配,其所交团费,扣除实际发生的费用和直接损失后,剩余部分退还。旅行社不负担其医疗费用。

十三、旅游者超出本合同商定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担当;旅游者不得擅自离团,如因离团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由旅游者自行担当;由于旅游者的有意或者过失,使旅行社患病损害的,应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十四、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对于未经本人同意,旅游合同中未商定的其它旅游消费项目,可以拒绝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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