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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财政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1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87号)要求,扎实做好全市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系列重要讲话指示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论述,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理念,按照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要求,全面铺开、分阶段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推动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监管有效的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支撑自然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严格监管,夯实生态文明建设基础,推动“强富美高”新扬州建设取得新成效。
(二)基本原则。坚持资源公有,坚持自然资源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坚持物权法定,依法依规确定自然资源的物权种类和权利内容、自然资源资产产权主体和行使代表。坚持统筹兼顾,在新的自然资源管理体制和格局基础上,与相关改革做好衔接。坚持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构建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制度体系,实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与不动产登记的有机融合。坚持发展和保护相统一,加快形成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新的空间格局。坚持有序推进,先行选择基础资料完善、权属争议少的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工作,确保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有序、平稳推进,最终实现市级全覆盖。
(三)工作目标。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充分利用国土调查成果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对我市辖区内除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确权登记之外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江河湖泊、生态功能重要的湿地、国有林区等具有完整生态功能的自然生态空间和全民所有单项自然资源开展统一确权登记,逐步实现对水流、森林、山岭、荒地、滩涂以及探明储量的矿产资源等市级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全覆盖。清晰界定我市辖区内各类自然资源资产的产权主体,逐步划清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之间的边界,划清全民所有、不同层级政府行使所有权的边界,划清不同集体所有者的边界,划清不同类型自然资源的边界,推进确权登记法治化,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提供基础支撑和产权保障。
二、主要任务
(一)配合做好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按照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的统一部署和相关要求,配合做好我市辖区内分别由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直接开展的中央政府直接行使所有权和由省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自然资源部和省自然资源厅做好自然资源权籍调查、界线核实、权属争议调处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市县开展的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我市各级登记机构按照本方案确定的任务开展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其中由市县级登记的自然生态空间和自然资源,市县级登记机构可先行开展权籍调查等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登簿前的相关工作,待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中央政府行使所有权和委托地方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资源清单出台后,再由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构进行登簿。
1.开展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我市辖区内由市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根据《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自然公园包括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等)等自然保护地开展统一确权登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所在的县(市)人民政府联合制定印发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力量依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设立、审批等资料划定登记单元界线,收集整理国土空间规划明确的用途、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等管制要求及其他特殊保护规定或者政策性文件,直接利用全国国土调查和自然资源专项调查成果确定资源类型、分布,并开展登记单元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权籍调查。通过确权登记,明确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范围内各类自然资源的数量、质量、种类、分布等自然状况,所有权主体、所有权代表行使主体、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及权利内容等权属状况,并关联公共管制要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依据登记结果颁发自然资源所有权证书,并向社会公开。各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依职权承担或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本辖区内自然保护地统一确权登记相关工作。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自然资源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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