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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公司与工会的权利义务(精选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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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立公司与工会的权利义务(精选3篇)

日立公司与工会的权利义务(精选3篇)

日立公司与工会的权利义务篇1

日立公司(下称公司)__________承认日立公司工会__________(下称工会)为公司唯一的工会组织。

公司与工会敬重各自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缔结如下协议并真诚地予以遵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职工除下述各款的人员均为工会会员:

1.课长以上以及担当相当课长以上职务的人员。

2.从事劳动、人事、培训以及福利工作部门的主任和负责方案的人员。

3.从事经营信息管理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负责方案的人员。

4.从事订货记帐及营业调查工作部门的主任及担当相同职务的人员。

5.从事会计、秘书、总务及股票工作部门的主任。

6.公司领导及各工厂厂长的秘书和司机各一人。

7.负责警卫部门的主任及组长。

8.公司与工会支部协商指定的人员。

其次条被工会开除的人员公司原则上赐予解雇。但解雇将对公司企业带来不便时公司将与工会协商。

第三条公司制定就业规章及其他有关职工劳动条件的各项规章时,听取工会或工会支部的看法,不制定与本协议相抵触的条款。

第四条公司与工会或工会支部为和平地解决一切争议,应按第九章及第十章规定的程序,快速地解决公司与工会、工会支部或工会会员之间消失的不满或纠纷。

其次章工会活动

第五条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的工会活动由本章规定。公司不以工会会员参与正值的工会活动为由赐予不同待遇。

工会、工会支部及会员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应充分考虑公司的看法,尽量不给公司业务带来障碍。

第六条工会、工会支部或会员必需在工作时间内进行工会活动时,除下列各款外,应事先递交书面报告,以得到公司谅解:

1.工厂工会委员和工厂申诉受理委员在处理及其调查本协议规定的申诉时,一周为8小时以内。

2.谈判委员及特地谈判委员出席委员会及特地委员会。

3.中央经营审议会委员及其特地委员以及工厂经营审议会及其特地委员出席审议会及特地委员会。

4.执行委员出席执行委员会。

5.评议员出席评议员会。

6.工厂委员会及其特地委员出席工厂委员会及其特地委员会。

7.其他工会支部应参与的相当于上述各款的劳动团体的会议。

第七条工会会员因工会活动离开公司工作时,应事先按规定的报告书通过所属上级向公司申报。

第八条公司允许工会有工会支部从会员中选任特地从事工会工作的脱产干部和书记。

公司对专职从事工会工除按第十八条细则外,按下列条款对待:

1.不支付工资。

2.不支付交通津贴。

3.可与其他工会会员同样利用工厂卫生福利设施。

4.公司不负担各种社会保险及养老年金基金中雇主应负担的保险费,但如有申请,公司可为其代办交纳保险费手续。

5.在适用有关就业规章方面,除因不从事公司业务而部分不能适用外,其余与会员相同。

6.在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的变动与会员相同。

8.专职从事工会工作期间计算连续工龄。

9.专职从事工会工作结束后恢复原来工作。

第九条工会及其支部应通告工会干部的名单,所属部课名、就任离任的日期及其书记的名单、录用退职的日期。

第十条工会及其支部为进行工会活动,使用工会事务所及公司的设施、物品、场所时应事先征得公司的认可。

使用公司的设施等时不能用于工会业务以外的宣扬、广告以及政治目的。工会及其支部需要宣扬、报道、通知等可使用规定的布告栏。

第三章人事

第十一条公司按本章规定的基准对工会会员进行公正的人事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需要录用职工时,从15岁以上的志愿者中经过权衡打算录用者。

第十三条新录用者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以正式职工身份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公司可取消录用。试用期满14天后取消录用时,应提前30天通知本人或支付30天的平均工资。

第十四条公司由于业务上的缘由,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会员或转变会员担当的工作。公司打算后应快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公司在打算调动时应充分考虑会员本人的状况。

第十五条公司因业务上的缘由认为有必要时,可派遣会员去公务部门、公共团体及其他公司工作。公司打算后应快速与工会支部联系。

第十六条公司录用大量员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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