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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卫医〔2016〕号
关于印发《射阳县2016年双向转诊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中心、镇卫生院(医院)、防保所,县直医疗卫生单位,农盐场医院,民营医院:
县卫生计生委研究制定了《射阳县2016年双向转诊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2016年5月日
射阳县2016年双向转诊工作方案
(讨论稿)
为推进全县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逐步建立规范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医疗服务模式,根据《射阳县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级诊疗制度,推进城乡居民规范有序就医,促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可及。到2017年,在县域内住院人次比例达到85%,基层医疗机构住院人次比例达到45%,镇村门急诊就诊人次比例达到80%。到2020年,在县域内住院人次比例达到90%,基层医疗机构住院人次比例达到50%,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就诊人次比例达到85%。
二、工作原则
(一)基层首诊原则。除按国家法律法规对传染病等特殊疾病转诊救治有特别规定外,一般轻度常见病、多发病的首诊服务均应在基层医疗机构提供。
(二)分级服务原则。基层医疗机构、县级医疗机构按规定的服务范围开展分级诊疗服务,不属于本机构诊疗服务范围的患者应及时转诊。
(三)连续服务原则。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间的转诊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建立畅通、无缝式转诊渠道,为患者提供整体性、连续性医疗服务。
(四)自主选择原则。首诊医疗机构引导转诊时应当尊重患者的知情权,认真介绍患者病情及可转往的医疗机构情况,最终由患者自主选择是否转诊及转往的医院。
三、双向转诊标准
(一)上转指征
根据患者病情,基层医疗机构应将下列情形的病例及时转至县内二级医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基层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重大伤亡事件中伤情较重、急性中毒者症状较重及临床各科急危重症,病情难以控制的;
4、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3次以上(含3次)仍不能明确诊断,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5、病情复杂,医疗风险大、难以判断预后的;
6、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7、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二)下转指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患者,在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后,县内二级医院可将其下转到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的;
5、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双向转诊起步阶段,鉴于全县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下转工作先从脑梗塞恢复期、慢性支气管炎、2型糖尿病、晚期肿瘤等部分病种探索实施,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推开。(具体下转病种由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协商一致后确定)
四、双向转诊流程
(一)上转流程
基层首诊医师对符合上转指征患者提出会诊申请→分管院长或科主任组织会诊→与患者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确定转往医院和科别)→首诊医师在卫生信息平台系统上填写《双向转诊(上转)申请单》,电话联系县内二级医院双向转诊办公室(白天)、总值班(夜晚及值班期间)→双向转诊办公室或总值班联系相应科室主任安排专职医师进行检查或住院→基层医疗机构分管领导或医疗科主任在系统上确认转诊→二级医院接到基层医疗机构转院申请后在卫生信息平台系统上确认接收→安排患者优先检查或直接收住入院。(对急危重症患者的转诊,基层医疗机构和二级医院应简化转诊程序,建立绿色通道,迅速组织实施救治)
对需要转诊到县外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县外转诊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
(二)下转流程
二级医院住院医师与符合下转指征的患者签订书面知情同意书→在卫生信息平台系统上填写《双向转诊(下转)申请单》→科室主任在系统上确认转诊→双向转诊办公室电话联系下转的基层医疗机构分管院长(或医疗科主任)安排患者住院→基层医疗机构按照二级医院提供治疗方案实施患者后续治疗。
五、医保政策调整
2016年月日起,凡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直接到县内二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患者,医保、新农合补偿比例下浮5%(新洋农场、淮海农场参合人员在本场医院住院治疗除外)。
六、职责分工
县级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通过签订医疗联合体协议或双向转诊协议等方式,建立分工协作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
(一)县级医院职责
1、明确分管医政管理的副院长牵头负责双向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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