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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食品配送部各项管理制度

一、食材检验制度

一、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对食品经营食品

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

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

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食品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制度。

三、列入进货查验的食品,是指消费者经常食用的食品,包括肉、

禽、畜,粮食及其制品,蔬菜、水果,奶制品,豆制品,饮料和酒

类等食品。

四、经营者购进食品时,应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

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

食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需要查验和索取的具体票证,由《食品索证索票制度》作出规定。

五、经营包装食品的,要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

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二)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

主要成分和含量;

(四)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存期)和

失效日期;

(五)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食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六、食品经营者经营的农产品及其他散装食品,法律法规规定必

须检验或者检疫的,经营者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

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

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七、经营者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

卫生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

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八、经营者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

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九、市场开办者应配备相应的检测设施,对在市场内销售的食品

进行自检,经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并登记检测结果存档备查。

十、市场开办者要指导经营者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

经营者进货查验工作的落实,对经营者索取的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

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接受工商部门的检查。

十一、经营者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

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

关。

二、食材进货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保证上市食品质量安全,保

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本

单位员工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

量安全。

第三条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和生

产加工者主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

可证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第四条在购进食品时,应当按批次向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索取

以下证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或上市规定,以及证明食品来源的票证:

1.食品质量合格证明;

2.检验(检疫)证明;

3.销售票据;

4.有关质量认证标志、商标和专利等证明;

5.强制性认证证书(国家强制认证的食品);

6.进口食品代理商的营业执照、代理资料、进口食品标签审核

证书、报关单、注册证。

第五条下列食品进货时必须按批次索取证明票证:

1.活禽类:检疫合格证明、合法来源证明;

2.牲畜肉类: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或畜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进货票据;

3.粮食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饮料、酒类:检验合格证

明、进货票据。

第六条对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或者省级以上安全食品、无

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牌产品称号的优质食品,可凭以

上称号相应标识和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七条对实行购销挂钩的食品,可凭购销挂钩协议和供货方的

销售凭证直接销售,免予索取其他票证。

第八条对索取的票证要建立档案,并接受市场服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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