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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
构“阳光运输”实施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以下简称自治区)交通厅党委关于加快实施“阳光
工程”,积极打造“阳光交通”,全面构建具有交通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工作部署,
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行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增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
透明度,树立行业管理新形象,确保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实现“公开、公正、公平”,保
证自治区道路运输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现结合自治区道路运输行业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自
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阳光运输”实施办法。
一、实施“阳光运输”的原则、目标和依据
实施“阳光运输”,是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切实加强交通运
政执法队伍建设,努力做好“三个服务”的重要举措。推行“阳光运输”,就是以依法行政、
勤政廉洁、公开便民、公正透明为原则,以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
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为目标,以《道路运输
从业人员管理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道路
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道路客运
及客运站星级评定》、《道路旅客运输市场退出规定》等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把市场准入许可、
市场退出、运力投放、班次增减、运输服务质量、企业资质认证、后续监管等关键环节向社
会公开,推进自治区现代交通运输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实施“阳光运输”的责任主体和范围
(一)实施“阳光运输”的责任主体,指自治区各级运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二)实施“阳光运输”的责任范围,指自治区各级运管机构对权限范围内实施道路运
输行业管理工作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三、实施“阳光运输”的基本内容
各级运管机构实施“阳光运输”的基本内容如下:
(一)对道路运输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行公示制
各级运管机构对国家、自治区、交通厅及本机构颁布的相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在
办公场所、本机构网站进行公示。内容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2、《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3号部令);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09年4号部令);
4、《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
5、《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6、《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9、道路运输驾驶员诚信考核办法(试行);
10、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
11、道路客运及客运站星级评定;
12、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13、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14、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15、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16、道路旅客运输市场退出规定;
17、其他需要公示的相关文件。
(二)对道路运输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公示制
1、各级运管机构应严格按照自治区运管局《关于印发自治区道路运输行政许可公示内
容的通知》(新运办[2005]8号文件)的规定进行公示。内容包括:
(1)县(市)行政辖区内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出租
客运)经营;
(2)道路客运站场经营;
(3)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4)道路货物站场经营;
(5)机动车维修经营;
(6)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7)地州(市)行政辖区内跨县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经营;
(8)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9)自治区境内跨地州(市)道路旅客运输(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
营;
(10)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旅客运输(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经营;
(11)国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
(12)国际道路货物运输经营;
(13)国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
2、道路运输行政许可程序公示内容包括:
(1)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2)申请文书样式;
(3)申请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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