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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诚信建设制度与学术不端行为查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严肃查处学院发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维护学术诚
信,促进学术创新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高等学
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各部门、各系(部)教学科研人
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
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
第三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坚持预防为主、教育与惩戒结合的原
则。
第四条科研处、学院办公室负责制定学院学风建设的相关规定,指导和
监督学院学风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对所涉及学院重大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机
制,建立全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报与相关信息公开制度。学术委员会是学院
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调查评判机构;科研处是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的
执行机构,负责推进学校学风建设,调查评判学术不端行为等工作。
第五条学院是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主体。学院及各部门、各系
(部)应当建设集教育、预防、监督、惩治于一体的学术诚信体系,建立由
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的学风建设工作机制,明确职责
分工;依据本办法完善本校学术不端行为预防与处理的规则与程序
学院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风建设方面的作用,支持和保障学术委员
会依法履行职责,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教育与预防
第六条学院将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立科学公正的学术评价和学术发展
制度,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不骄不躁、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
学院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学生在科研活动中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
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恪守学术诚信,遵循学术准则,尊重和保
护他人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第七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将学术规范和学术诚信教
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以多种形式开展教育、培训。
教师对其指导的学生应当进行学术规范、学术诚信教育和指导,
对学生公开发表论文、研究和撰写学位论文是否符合学术规范、学术诚信要
求,进行必要的检查与审核。
第八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利用信息技术等手段,建立对学术
成果、学位论文所涉及内容的知识产权查询制度,健全学术规范监督机制。
第九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建立健全科研管理制度,
在合理期限内保存研究的原始数据和资料,保证科研档案和数据的真
实性、完整性。
学院将完善科研项目评审、学术成果鉴定程序,结合专业特点,对非涉
密的科研项目申报材料、学术成果的基本信息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十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遵循学术研究规律,建立科学的学
术水平考核评价标准、办法,引导教学科研人员和学生潜心研究,形成具有
创新性、独创性的研究成果。
第十一条学院各部门、各系(部)应当建立教学科研人员学术诚信记录,
在年度考核、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课题立项、人才计划、评优奖励中强化
学术诚信考核。
第三章受理与调查
第十二条科研处负责受理社会组织、个人对本校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
员及学生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有条件的,可以设立专门岗位或者指定专人,
负责学术诚信和不端行为举报相关事宜的咨询、受理、调查等工作。
第十三条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实名提出,并符
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举报对象;
(二)有实施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客观的证据材料或者查证线索。
以匿名方式举报,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或者线索明确的,学院
将视情况予以受理
第十四条学院对媒体公开报道、其他学术机构或者社会组织主动披露的
涉及本校人员的学术不端行为,将依据职权,主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学院受理机构认为举报材料符合条件的,将及时作出受理决
定,并通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将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学术不端行为举报受理后,将交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按照相关程
序组织开展调查。
学术委员会可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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