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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管理人员如何“尽职减责
汇报人:XXX汇报日期:
当前安全管理人员的现状以及责任体系
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事故案例中的刑责
安全管理人员如何才能够做到“尽职”
安全管理人员如何才能为自己“减责”
目录
CONTENTS
01
02
03
04
01当前安全管理人员的现状以及责任体系
企业和社会安全系于一身
工作繁忙、高度紧张
制约因素多、解决难度大
安全环保职业健康,一波接一波
责任大
四大
压力大
安全管理人员面临什么样的挑战
难度大
强度大
得不到同级的支持和配合
得不政府监管部门的体谅
得不到上级的信任
得不到下级的拥护
安全管理人员四面苦歌
安全管理人员形象比喻
还是一个夹在高层和基层的夹心饼
糖葫芦是指及时串联高层和基层的连接者
外环境职责
法律法规
政府的要求
相关方诉求
内环境职责
领导的指示
员工的诉求
职位的原则
安全职责
现在普遍的观点
我们既是安全管理者,也是责任承担者
安全管理者责任承担者
效益
发展生产
Previously
Currently
安全管理演变轨迹
不出
事
不担
责
安全
安全
公司内部责任
(纵向)
外部责任(横向)
安全人的责任
十
安全技术服务机构
1.安全评价;
2.检测检验;
3.技术咨询;
4.培训服务等;
社会组织
1.工会监督;2.公民监督;3.社区监督;4.舆论监督等。
安全管理人员面临外部横向职责
新修改的《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危险源辨识,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管理人员面临内部纵向职责
参考直线责任
02安全管理人员在实际
事故案例中的刑责
2014年3月18日11时许,城口县“水晶丽城”3号楼施工现场,木模工人刘某在9层卸料平台吊运材料时,在没有系安全绳的情况下,处理梁底板被平台前端的护栏钢管卡住问题时发生高空坠落,造成刘某当场死亡。
4月10日,城口县安监局经现场调查后认定,本次事故为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胡某作为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员,没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应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事故发生后,建设公司与刘某的家属就其工亡赔偿达成了协议,一次性赔偿105万元。随后,城口县检察院以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未能有效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经城口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胡某承担本次事故的现场安全管理责任,其行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予刑罚处罚。胡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故作出一审判决,胡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安全员判刑案例一
2014年9月26日18时57分,冀州市富居丽景小区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因塔吊所吊灰罐脱落,致被害人刘某乙被当场砸死。经查,发生事故的塔吊的吊钩保险装置已损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塔吊操作员魏某、指挥员张某甲、工地安全员康某甲明知塔吊吊钩保险装置不起作用,进行作业可能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但三人轻信能够避免,因而造成了灰罐脱落致使刘某乙当场死亡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康某甲作为安全员,明知安全生产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可能发生重大劳动安全事故,仍心存侥幸,未及时排除事故隐患,最终造成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河北省冀州市法院认为,
被告人康某作为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能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对存在的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最终被告人康某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塔吊司机魏某、指挥员张某被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据了解,该起事故是由于事发塔吊的吊钩防脱钩装置被损坏,未能及时更换,以至于起吊时晃动脱钩发生事故。
安全员判刑案例二
2014年,安徽省滁州市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明光市一住宅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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